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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听障者人工耳蜗植入手术及言语处理器更新工作的通知

2023-01-12

各区残联、卫生健康委、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印发“十四五”残疾人康复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残联发〔2021〕33号)及本市《上海市残疾人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进一步加强本市听力障碍者康复救助保障工作,现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就完善人工耳蜗植入手术及言语处理器更新工作通知如下:    

     一、人工耳蜗植入手术

(一)救助对象

经诊断、评估确有需求,申请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听力障碍者:

1.本市户籍,未满18周岁的听力障碍儿童(以下简称沪籍儿童);

2.监护人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在本市出生并已参加当年度上海市中小学生、婴幼儿住院医疗互助基金(以下简称少儿住院基金)未满8周岁的听力障碍儿童(以下简称非沪籍儿童);

3.本市户籍,18周岁及以上,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类别为听力的残疾人(以下简称沪籍残疾人)。

(二)救助标准

符合条件,在本市三级甲等医院接受人工耳蜗(植入体与言语处理器一套,以下简称设备)植入手术的对象,按规定进行医保报销后,费用低于补贴限额的按实际费用结算,费用高于补贴限额的按补贴限额结算,超过限额部分由个人承担。

一次性享受设备及手术费最高补贴限额为:

1.沪籍儿童,每人150000元。

2.非沪籍儿童,每人150000元。

3.沪籍残疾人,每人60000元。

(三)申请流程

申请人工耳蜗植入手术补贴按照“先申请审核,后实施手术”的原则,依以下流程办理:

1.申请

沪籍儿童申请人的监护人向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区残联事务受理点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上海市人工耳蜗植入手术申请审批表》(附件1,以下简称《植入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并提交《上海市人工耳蜗植入手术术前医学评估表》(附件2,以下简称《医学评估表》)、申请人户口簿。

非沪籍儿童申请人的监护人向其所持《上海市居住证》所载居住地地址所在区残联事务受理点提出书面申请,除应提供沪籍儿童所需材料之外,还须同时提供申请人出生证、其监护人在有效期内的《上海市居住证》及当年度少儿住院基金证明。

沪籍残疾人申请人或其监护人,向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区残联事务受理点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植入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并提交《医学评估表》、申请人户口簿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上述证件能通过调用电子证照等信息共享交换途径获取的,免于提交实体证件。

区残联事务受理点对材料齐全的申请,予以受理;对材料不齐全的申请,不予受理,并应完整告知申请人所缺材料,同时退还已提供材料。

2.审核

区残联自受理申请后,应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审核通过的,区残联将信息录入信息平台,应于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或申请人的监护人并返还一份《植入申请审批表》;对审核不通过的,区残联应于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或申请人的监护人并退还申请材料。

3.手术

申请人前往本市三级甲等医疗机构实施人工耳蜗植入手术。

4.结算

医疗机构负责填写《上海市人工耳蜗手术情况表》(附件3),申请人或监护人凭《上海市人工耳蜗手术情况表》并持审核通过之日后6个月内的有效票据向受理申请的区残联结算补贴资金。

     二、言语处理器更新

申请时,未满18周岁已实施人工耳蜗植入术的沪籍儿童,可申请体外言语处理器更新一次,需填写《上海市人工耳蜗言语处理器更新申请表》(附件4),提交户籍所在地街镇残联,根据助听类辅助器具升级版适配规程进行申请,按辅具产品目录价格给予90%补贴,实际最高补贴不超过54000元。

三、资金渠道

所需资金由区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列支,实行专账管理,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截留和套取。各区不得擅自调整救助范围、救助标准。

四、工作职责

(一)残联组织

负责上海市人工耳蜗植入手术及言语处理器更新工作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负责信息化管理,对接“一网通办”要求,提升受理服务能效。安排专项经费,用于组织管理、技术指导、调查统计、人员培训等工作。负责政策宣传与解释工作。会同卫生、财政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救助的事中事后监管,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和抽查,资金发放情况适时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二)卫生部门

指导有关医疗机构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对残疾儿童、成人进行术前医学评估,出具评估结论及建议。加强医务人员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持续提升医疗质量和安全。

(三)财政部门

按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的有关规定,负责上海市人工耳蜗救助项目经费预算审核、资金安排与监督。

五、其他

(一)听觉脑干植入及其言语处理器更新参照本通知执行。

(二)区残联所返还的《植入申请审批表》《上海市人工耳蜗言语处理器更新申请表》,自审核通过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逾期须重新申请。

(三)在本通知实施前提交人工耳蜗植入手术申请,且将在本政策实施后植入人工耳蜗的,应在手术前按照本通知重新申请。如未重新申请,按申请时的人工耳蜗植入手术相关政策执行。

(四)在本通知实施前已于本市享受人工耳蜗植入手术补贴政策的,不得依据本通知申请人工耳蜗植入手术补贴。

(五)本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六)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关于启动本市重度听障儿童“复聪行动”的通知》(沪残联康〔2005〕20号)、《关于对本市在校听障学生实施人工耳蜗补贴的通知》(沪残联康〔2007〕23号)、《市残联关于对本市就业年龄段重度或极重度听力障碍者植入人工耳蜗实施补贴的通知》(沪残联康〔2008〕7号)、《关于扩大本市听力障碍儿童人工耳蜗植入和助听器配发补贴范围并提高补贴标准的通知》(沪残联〔2011〕17号)、《关于新增听力障碍儿童人工耳蜗植入产品的通知》(沪残康办〔2012〕18号)、《关于新增人工耳蜗植入手术约定医疗机构的通知》(沪残康办〔2013〕18号)、《关于扩大7岁以上重度听力障碍者人工耳蜗植入补贴范围的通知》(沪残联康〔2014〕38号)、《关于调整听力障碍儿童人工耳蜗植入产品及相关事宜的通知》(沪残康办〔2015〕7号)、《关于新增人工耳蜗植入手术约定医疗机构的通知》(沪残康办〔2016〕13号)等本市残疾人人工耳蜗相关政策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1.上海市人工耳蜗植入手术申请审批表

2.上海市人工耳蜗植入手术术前医学评估表

3.上海市人工耳蜗植入手术情况表

4.上海市人工耳蜗言语处理器更新申请表

 

 

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2023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