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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业务流程

一、业务内容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业务

二、政策依据

《上海市残疾人分散安排就业办法实施细则》(沪残联〔2000〕第035号)

三、操作细则

1、寄发《征收通知》

根据《上海市残疾人分散安排就业办法》的规定,一般每年6月底,由上海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和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社保中心)联合向单位寄发《关于征收XXXX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通知》(附:《XXXX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缴纳信息》、《残疾职工名册》、《单位招用残疾职工意向登记表》)。

2、单位申报

根据《上海市残疾人分散安排就业办法》、《关于对贯彻82号令相关问题的补充意见》的规定,每年7月,上年度已参加城镇基本社会保险的单位,向参保所在地的区县残疾人劳服机构申报上年度残疾人用工情况,并出具以下资料(原件经审核后返还,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1)《单位残疾职工名册》;

(2)新增残疾职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和复印件;

(3)普通中高等院校残疾人毕业生《毕业证书》;

(4)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出具的大专及以上学历的《学历鉴定证书》原件、复印件。

3、核定

(1)区县残疾人劳服机构对单位申报情况进行审核,出具相应的《核定通知书》;

(2)对上一年度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即上一年度残疾人就业人数超过本单位职工平均人数1.6%比例的分散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非正规就业组织除外)和残疾人就业人数超过本单位职工平均人数25%比例的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市属福利企业除外),出具《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奖励通知书》和《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奖励回执》。

4、寄发《缴纳通知书》

按照“按实征收”原则,市社保中心根据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提供的单位申报情况进行数据调整,生成单位应缴信息。由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和市社保中心联合向单位寄发《XXXX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纳通知书》,通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将资金划入社会保险缴费专用卡帐户。

5、集中扣款

每年8月底,市社保中心对参保单位集中扣缴残保金,对扣缴成功的单位寄发《专用收据》。

6、超比例奖励

(1)单位填写《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奖励回执》,于每年九月底前送交区县残疾人劳服机构。

(2)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对上一年度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实施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