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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管理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征收对象为本市辖区范围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但属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福利型企业、事业单位除外。

单位招用残疾职工的可向参保所在地的区县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进行申报(具体要求一般每年6月底以挂号信方式书面通知各单位)。

单位申报后,按照“按实征收”原则缴纳残保金,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扣缴。

残疾职工比例超过1.6%的单位,根据其超比例人数予以奖励,具体办法由市残工委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