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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分散安排残疾人就业岗位补贴的通知

2018-08-06

沪残联〔2014〕93

关于实施分散安排残疾人就业岗位补贴的通知

 

各区县残疾人联合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加大残疾人就业扶持力度,鼓励用人单位分散安排残疾人就业,稳定残疾人就业岗位,现就实施分散安排残疾人就业岗位补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

本市辖区范围内,安排具有本市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在法定就业年龄内残疾人就业(以下简称残疾职工)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企业和民办非企业等用人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非正规就业组织、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除外,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二、补贴条件

用人单位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为残疾职工提供明确的工作岗位,与其签订一年(含)以上的劳动合同,办理用工登记备案,并安排其就业;

(二)支付残疾职工工资水平不低于本市同期最低工资标准,且为其按规定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

(三)无侵害残疾职工劳动权益的行为;

(四)按规定申报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三、补贴标准

(一)对符合补贴条件且与残疾职工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合同存续一年以上,按每名残疾职工每年以上一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与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之积的2倍给予补贴,补贴人数按实计算。

(二)对符合补贴条件且与残疾职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合同存续一年以上,按每名残疾职工每年以上一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与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之积的3倍给予补贴,补贴人数按实计算。

四、申请审批

(一)申请

符合补贴条件的用人单位,应向其社会保险参保所在地的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

用人单位提出申请时需填报《上海市分散安排残疾人就业岗位补贴申请表》,并出具以下材料(原件经审核后返还):

1.用人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残疾职工居民身份证、《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

3.残疾职工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4.申请岗位补贴对应期间残疾职工月工资发放凭证复印件;

5.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参保个人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情况》原件及复印件;

6.上海市社会保险费征收专用收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复印件;

7.《上海市分散安排残疾人就业申报残疾职工核定明细表》原件及复印件。

(二)审批

1.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申请,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予受理,并在1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提出审核意见,报区县残联复核。遇特殊情况,可延长5个工作日。

对材料不齐全的申请,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不予受理,并当场告知申请单位予以补齐,同时退回申请材料。

2.区县残联对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报送的申请,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区县残联应告知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通知申请单位,并于10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拨付至用人单位提供的银行账户。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区县残联应将申请材料退回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由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书面告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五、资金渠道

所需资金由区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列支。

六、其他

(一)区县残联应认真审核各项审批材料,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对审批过程中营私舞弊、滥用职权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二)各级残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应加强对补贴资金的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骗取补贴资金的,由资金拨付部门负责追回资金,并上缴国库。

(三)本通知从2014年1月1日起实施(劳动合同的存续期自2013年1月1日起计算)。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规定,以本通知为准。

特此通知。

 

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财政局

2014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