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残康办〔2015〕9号
各区(县)残康办、市残联有关直属单位、有关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常见遗传性耳聋致病基因检测工作(以下简称“聋基因检测”),现对原文件中“育龄期”的年龄解释如下。
《关于开展常见遗传性耳聋致病基因检测工作的通知》(沪残康办〔2014〕6 号)规定,本市聋基因检测的对象为符合条件的育龄听障残疾人或听障残疾人直系亲属。
按照国家规定,“育龄期”是指女性15至49周岁。凡是合法夫妻申请聋基因检测,应以女性育龄期年龄为准。未涉及的其他事项,按原文件执行。请各区(县)认真做好聋基因检测对象的审核把关工作,确保聋基因检测工作的顺利开展。
特此通知。
上海市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
2015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