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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教委等八部门制订的《上海市特殊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4-2016年)》的通知

2017-09-06

沪府办发〔2014〕1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教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计生委、市编办、市民政局、市残联制订的《上海市特殊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4-2016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4月30日

上海市特殊教育三年行动计划

(2014-2016年)

  党和国家对特殊教育事业高度重视,党的十八大提出,要“支持特殊教育”。2014年1月8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转发教育部等部门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4-2016年)的通知》(国办发〔2014〕1号)。1月27日,国家教育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召开全国特殊教育工作电视电话会议,部署特殊教育工作,明确了近阶段我国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目标与任务,指明了特殊教育发展方向。

  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本市把特殊教育列入率先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的重要指标,取得了一定成效。“十一五”以来,通过实施《上海市特殊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09-2011年)》,积极为残疾学生提供多类型、高起点、高质量的特殊教育服务,取得了一定成效。为了促进上海成为国内特殊教育最发达的城市,并率先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形成有利于残疾学生可持续发展的特殊教育支持保障体系,促进特殊教育内涵发展,特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促进社会和谐,推进教育公平,办人民满意的特殊教育。积极贯彻执行《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4-2016年)》、《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以及《上海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通过三年行动计划,建设与上海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特殊教育事业,进一步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强医教结合研究,积极推动课程改革,促进特殊教育内涵发展,使本市特殊教育事业发展再上一个新台阶。

  二、目标与任务

  (一)目标

  围绕“为了每一个学生的终身发展”的核心理念,以关注本市每个残疾学生的身心全面发展需求为导向,围绕“完善特教体系、推进医教结合、实施融合教育、提供优质服务、促进内涵发展”的总体目标,以全面实施医教结合为推动力,积极改革创新,优化特殊教育管理方式,加强特殊教育内涵建设,提升本市特殊教育发展水平,实现特殊教育现代化。

  (二)任务

  1.进一步完善特殊教育体系。增设学前特殊教育点,全面完成义务教育阶段特教学校达标建设,建立随班就读、送教上门工作管理规范,稳步推进高中阶段教育,加快发展高等教育,满足各年龄段、各类残疾人接受教育的需求。

  2.积极推进医教结合。构建政府各职能部门合作、市-区县-教育机构、医疗机构联动的医教结合管理运行机制和专业服务体系,整合教育、卫生计生等部门资源,为残疾儿童少年提供针对性的教育、康复和保健服务。

  3.深化特教课程改革。完善医教结合的特教课程体系,建立学前特教课程,加强义务教育阶段特教学校课程建设,创新课程实施方式,提高各类残疾学生个体受教育的充分程度,全面提高特殊教育质量。

  4.加强特教师资队伍专业化建设。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等四部门关于加强特殊教育师资和经费配备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12〕20号)确定的编制标准,配备特教教师,提高特教专职康复教师、专职巡回指导教师、普通学校专职特教教师的专业能力。

  三、主要措施

  (一)推进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满足残疾学生多元教育需求

  1.继续开展特殊学校达标和无障碍建设,使每所特殊教育学校的校舍场地面积和功能、教学与康复设施设备满足各类残疾学生的生活、学习和康复需要,优化残疾学生的教学环境。

  2.推进普通学校特殊教育资源教室建设,举办特教班和随班就读学生在10人及以上的学校必须配备资源教室。各区县还可以根据随班就读学生分布情况,对资源教室配备进行设点布局,采用按学校、按学区、按街道、按地块等方式,配备足够的资源教室,为随班就读学生提供丰富的特殊教育资源。

  3.优化学前特殊教育设点布局。按照“就近入园”的原则,根据本地区残疾儿童的发生和分布情况,通过举办特殊幼儿园、在普通幼儿园开设学前特教班等多种方式,增设学前特教点,满足各类残疾儿童接受早期教育和康复训练的需求。编制学前特教玩具和康复设施设备配备指南,按照指南要求,为残疾儿童创设良好的早期教育环境。

  4.探索多样化的中等职业教育。各区县以就业为导向,根据残疾学生的特点,充分利用现有的职业教育资源,选择适合残疾学生学习的专业,采取多种方式,为完成九年义务教育并且有能力接受职业教育的各类残疾学生创造继续学习的机会。

  5.大力推进残疾人高等教育。各普通高校积极利用学校资源,从符合残疾人特点、与残疾人就业相适应的要求出发,拓宽招收残疾人的专业种类,努力满足残疾人接受高等教育的需求,开展特殊教育的高等院校要为残疾学生提供更好的教学等服务。

  6.充分利用远程教育资源,拓宽残疾人终身教育渠道,开设满足各类残疾人需求的专业,为残疾人接受成人中、高等学历教育和职业教育创造条件。

  (二)深化医教结合研究,实现残疾儿童少年各学段全程享有教育、康复与保健服务

  1.加强对医教结合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整合本级各相关职能部门的力量,整体设计本地区推进医教结合的目标、实施路径与方法,研究制定有关政策和制度,建立医教结合工作的长效机制,创造性地落实各项方针政策,使医教结合工作成为推进本地区特教事业发展的新动力。

  2.增进多部门合作。根据教育、卫生计生、残联等职能部门的职责,对各部门涉及残疾儿童筛查与发现、随访、康复、教育等相关政策与制度进行梳理,根据医教结合工作要求,进一步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深化完善残疾儿童入园、入学前健康综合评估等医教结合工作,实现部门内医教结合工作常态化管理和部门间医教结合工作的无缝衔接。

  3.加大教育机构与医疗机构的合作力度。根据视力、听力、智力、肢体残疾和孤独症等各类儿童少年教育的特点,完善教育机构与医疗机构对口合作机制,各区县建立多学科结合的特殊教育医教结合指导医生队伍,增进教师与医生的合作,发挥各自的专业特长,根据残疾学生的实际需要,采取“一校一医”“一校多医”“多校一医”等灵活多样的合作方式,为各类残疾学生提供合适的医教结合服务。

  4.建立多层次互动的医教结合服务机制。充分发挥视障、听障教育指导中心和区县特殊教育指导中心在日常管理、专业评估、业务指导、学生服务和研究推广等方面的作用,建立特教指导中心与医疗机构合作机制、视障听障教育指导中心与区县特教指导中心合作机制、特教指导中心与教育机构合作机制,明确各自的工作职责和任务,分工合作,分类指导,提高医教结合服务的有效性。

  5.增强保健工作的针对性。确立“人人都是保健工作者”的理念,根据残疾学生的特点,构建特殊教育保健服务内容,重点加强相关疾病的观察与护理、合理的饮食与营养、辅助器具的使用与维护、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等。为每个残疾学生建立个人健康档案,制定涵盖课程实施、日常生活、饮食起居等多领域结合的个人保健计划,整合学校卫生保健、教育教学、后勤保障等各部门共同实施。建立健全学校保健工作制度,形成人人参与保健服务的良好氛围。

  6.跨部门共建共享残疾儿童、学生信息平台。在完成“上海市特教信息报告系统”“上海市出生缺陷残疾儿童信息报告系统”“上海市残疾儿童青少年通报系统”三个子系统开发的基础上,完成《上海市特殊教育信息通报系统》的开发,整合教育、卫生计生、残联等部门的残疾儿童发现、诊断、教育、康复等信息,通过各部门分工合作,为每个残疾儿童、学生建立电子化个人档案,并且与学籍管理系统对接,对残疾儿童、学生实施自发现开始的跟踪医教结合服务。

  (三)完善课程体系,创新课程实施方式

  1.开展学前特教课程研究。创编适合不同安置方式、不同类别残疾儿童发展需要的学前特教课程纲要和课程实施指南,加强对融合环境下学前残疾儿童医教结合服务研究,提高学前特殊教育服务水平。

  2.推进盲、聋、辅读学校国家课程校本化实施。完成上海市辅读学校义务教育阶段学科课程纲要和课程指南的编制,开发适合随班就读和送教上门学生的特殊需要课程,编制随班就读、送教上门课程实施指南。

  3.增强教育评估与医学评估的结合度。关注残疾学生的身心整体发展,在对残疾学生开展医学评估的同时,编制特殊教育评估工具,开展针对性的教育评估。落实各项残疾学生评估制度,在实施入学评估的基础上,积极推进形式多样的教育过程评估,将评估贯穿于教育过程的始终,使评估成为特殊教育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

  4.积极改革教育教学方法。研究医教结合背景下课程实施的新方法、新途径,聚焦残疾学生的个体差异,注重开发残疾学生潜能,针对不同年龄阶段、不同残疾类别、不同残疾程度学生的特点,采取教育与医学相结合的手段,综合利用教育机构、医疗机构、社会等各种资源,开展个性化教育,促进残疾学生个体全面发展。

  5.加强特殊教育资源库建设。整合教研、教育技术装备、远程教育以及基层学校、医疗机构等各方面力量开发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多样化的课程资源,提高资源的使用效益。

  (四)推进融合教育,提高随班就读教育质量

  1.进一步完善对随班就读工作的管理。将随班就读工作纳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发展规划,明确发展目标,采取具体措施,落实工作团队,建立工作制度,为随班就读学生健康成长营造良好氛围。

  2.重视随班就读资源配置。编制普通学校随班就读资源教室教学与康复设施设备装备指南,根据指南的要求建设资源教室,并根据课程实施需要开发丰富的教学与康复资源,拓宽资源教室的功能。加强对资源教室、学校的其他教学资源,以及特教指导中心、医疗机构及其他社会资源的综合利用。

  3.开展随班就读教育教学改革。探索基于评估的个性化教育,根据不同残疾类别随班就读学生的实际需要,开展教育与医学评估,明确个体发展目标,注重整合运用普通学校、特教学校和学校自编特殊需要课程,为随班就读学生设计针对性的个性化教育与康复课程,安排合适的教育内容,采取集体、小组、走班、个别辅导等多种安置方式,改革课程实施方法,提高随班就读教育的有效性。

  4.各级各类特殊教育指导中心加强对随班就读工作的管理、专业服务与指导。明确各项工作要求,组织协调各方共同实施,为随班就读学生、教师、家长提供技术支持,加强对随班就读工作的考核与评估。

  (五)建立工作规范,加强对送教上门工作的管理

  1.将送教上门纳入特殊教育整体工作,研究制定相关管理制度。明确送教上门对象的认定、学籍管理、送教团队建设及其工作职责、教育教学与康复、资源配置等各项工作要求,规范对送教上门工作的管理。

  2.开展送教上门教育教学研究,完善送教上门课程实施方式。整合特教指导中心、特教学校、普通学校、医疗机构、家庭等各方面资源,根据送教上门学生的特点,开展针对性的送教上门服务,加强家庭教育指导,使送教上门学生受到系统和科学规范的特殊教育。

  (六)凸显特殊教育专业特色,打造优质师资队伍

  1.研究编制随班就读特教专职教师、专职巡回指导教师、专职康复教师等特殊岗位特教教师岗位标准与职责。规范对特教师资队伍的管理。

  2.根据特教师资配备编制标准,配齐、配足教师。有随班就读学生的普通学校配备1名专职特教教师,负责本校随班就读学生的教育教学工作,各级各类特教指导中心根据实际需要,配备不少于3名专职巡回指导教师,负责对本辖区内随班就读和送教上门工作的巡回指导,各类特教学校根据需要,配备专职康复教师,负责对本校残疾学生的康复训练,为学前特教班每班配备3名教师,负责学龄前残疾儿童教育工作,相关部门确保上述教师享有特教教师待遇。

  3.全面落实国家规定的特殊教育津贴等政策。对在普通学校承担残疾学生随班就读教学和管理工作、从事送教上门工作和学前特殊教育的教师,在绩效工资中予以适当倾斜。教师职称评聘向特殊教育教师倾斜,将儿童福利机构特教工作人员的职称评聘工作纳入评聘体系。

  4.改革特教教师在职培训制度。根据特教教师专业标准和相关特教岗位标准,以及医教结合工作对教师专业发展提出的新要求,建立由特教理论工作者、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一线教师和医学专家三结合的培训师资团队,以教师的特殊教育、康复专业知识与技能培训为重点,开发培训内容,研究编制特殊教育教师培训课程,并通过举办岗位培训班、专题培训班,开展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岗位培训和各种专题培训。

  5.加强特殊教育骨干教师培养。将随班就读特教专职教师、巡回指导教师、学前特教教师纳入特教骨干教师培养范围,发挥特教名师后备人才培养基地的作用,开展名师后备人才培养。通过举办特殊教育专业硕士班、组织特教教师出国培训、引进国外特教专家来沪讲学等方式,丰富培训方式,促使教师了解国际特教发展的新趋势,掌握先进的特殊教育理念、方法与技术,提高特教实践与研究能力,成为特教学科带头人,建立一支特教骨干教师队伍。

  (七)加强对特教工作的领导,完善特殊教育管理体制

  1.各级政府将特殊教育的发展纳入当地教育事业发展的整体规划。根据区域内残疾学生的发生、发展和教育需求状况,整体规划特殊教育事业发展,并根据全市整体部署,研究制定符合本地区特点的特殊教育三年行动计划,整合各方面力量,切实解决当前特殊教育事业发展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2.市、区县有关职能部门和相关社会团体各司其职、加强合作。共同研究与制定相应政策,切实解决特殊教育事业发展尤其是实施三年行动计划、推进医教结合中的各种困难与问题。

  教育部门负责统筹制定本市特殊教育事业发展规划,整体设计医教结合工作目标与任务,与卫生计生部门、残联共建残疾儿童信息库,对残疾儿童进行合理安置,实施对特教机构的日常管理和特教师资队伍建设,开展课程建设与教学科研,确保特殊教育质量。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特殊教育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加强特教学校建设。

  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与上海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适合特殊教育发展需求的经费投入政策,并根据有关规定,为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提供经费保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完善和落实工资待遇、职务(职称)评定等方面对特教教师的支持政策,支持教师出国(境)培训学习。

  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对残疾儿童的筛查、诊断、评估与随访,与教育、残联部门共建残疾儿童信息库,组织医疗机构和医学专家为特教机构提供医学服务,制定医教结合工作相关政策和制度。

  机构编制部门负责会同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合理配备特殊教育各类教职工,为本市特教事业的科学发展提供保障。

  民政部门负责福利机构的日常管理工作,开展对孤残儿童的教育与康复,关心孤残儿童生活,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福利机构相关人员的职务(职称)评聘工作。

  残联负责开展残疾儿童的调查摸底和随访,协助教育、卫生计生部门做好残疾学生的入学安置、医教结合服务等工作,并与教育、卫生计生部门共建残疾儿童信息库,加强残疾儿童康复训练和辅具配发等工作。

  3.完善特殊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建立由教育、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编办、民政等部门、残联等社会团体参加的特教工作联席会议,研究与协调解决特殊教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形成各有关部门、单位支持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合力。

  4.依托特殊教育专家咨询委员会、残疾儿童入学鉴定委员会的平台,发挥特殊教育、医学、康复、心理等专家在特殊教育重大决策、咨询与指导、残疾儿童鉴定与评估等工作中的作用。

  (八)加大资金投入力度,优先支持特殊教育

  1.各级财政、教育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将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纳入财政教育经费预算,确保特殊教育经费逐年增长。实施特教学校、随班就读、送教上门、学前特教生均公用经费统一标准,并足额拨付。安排特教专项经费支持随班就读、送教上门、医教结合等,为送教上门、巡回指导教师提供交通便利,为参与“医教结合”实验的相关医务人员提供工作和交通补贴。

  2.各级财政支持的残疾人康复项目,优先资助残疾儿童,并安排一定比例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支持特殊教育学校和职业学校开展残疾人劳动技能教育和职业技术教育。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捐资助学。

  3.市、区县教育部门加强特教经费管理,健全特教经费管理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九)加强督导,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1.市、区县将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纳入教育督导范围,定期对特教工作开展专项督导,尤其是对特殊教育三年行动计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督导,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实施。

  2.各有关部门、单位和媒体加强对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宣传,大力宣传特教事业发展成绩,宣传和弘扬特教教师高尚师德和无私奉献的精神,形成全社会共同关心特教事业发展的良好氛围。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上海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

  2014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