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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海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与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2022-01-07

沪残联〔2021〕149号

各区残联、卫生健康委、教育局、财政局、民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各有关医疗机构: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沪府规〔2018〕22号)精神及有关规定,为促进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保障工作,现就进一步完善本市残疾儿童“阳光宝宝卡”康复救助与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阳光宝宝卡”申领

(一)申领对象

本市户籍、未满18周岁,经评估确有康复需求的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孤独谱系障碍,又称自闭症,以下统称孤独症)儿童。

(二)流程

    1.申请。申领对象的监护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向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中心(以下简称受理服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上海市阳光宝宝卡申领表》(附件1,以下简称《申领表》),并提交以下材料:《上海市阳光宝宝卡康复需求评估表》(附件2,以下简称《需求评估表》);申领对象户口簿;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

    2.受理。受理服务中心接到申请后,核对申领对象及申请人身份及相关材料。申请材料不全的,当场一次告知所需全部补正材料;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受理服务中心将申请信息录入社区信息系统,申请材料纸质件交申领对象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残联(以下简称街镇残联)。

3.审核。街镇残联收到申请材料后,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通过的,街镇残联将信息录入康复综合信息平台,申请材料纸质件报送所在地区残联(以下简称区残联)复核;审核不通过的,街镇残联在五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

4.“阳光宝宝卡”发放。区残联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复核通过的,区残联在十个工作日内发放“阳光宝宝卡”及《康复训练记录本》,并将信息录入康复信息综合平台;复核不通过的,区残联在五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阳光宝宝卡”类别分为视力、听力、言语、肢体、肢体(脑瘫)、智力、孤独症,由区残联根据申请人提交的《需求评估表》确定。   

    申请人可通过“一网通办”政务服务平台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二、“阳光宝宝卡”康复训练补贴

    (一)服务

持有有效“阳光宝宝卡”的对象(以下简称申请对象)可自主选择康复服务机构接受康复训练,由康复服务机构实施评估、服务,并建立康复服务档案。康复服务机构包括:本市各类依法登记设立的医疗机构、教育机构及业务范围、经营范围包括儿童康复服务的社会组织、企业(以下统称本市康复机构,机构信息可在全国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示查询平台https://www.cods.org.cn/查询);外省市定点康复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外省市康复机构),以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网站https://www.cdpf.org.cn/公布名单为准。

(二)申请流程

1.申请。“阳光宝宝卡”康复训练补贴每半年申请一次,集中受理时间为每年4月和10月。申请人可向受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在本市康复机构训练的应提供:《上海市阳光宝宝卡康复训练补贴申请审批表》(附件3);“阳光宝宝卡”原件及复印件;申请对象户口簿;康复机构出具的康复训练记录原件及复印件;康复机构出具的有效票据原件。

(2)在外省市康复机构训练的应提供:《上海市阳光宝宝卡康复训练补贴申请审批表》(附件3);“阳光宝宝卡”原件及复印件;申请对象户口簿;康复机构所在地公安部门发放的监护人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异地康复承诺书(附件4);外省市康复机构出具的康复训练记录原件及复印件;外省市康复机构出具的有效票据原件。

2.受理。受理服务中心接到申请后,核对申请对象及申请人身份及相关材料。申请材料不全的,当场一次告知所需全部补正材料;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受理服务中心将申请信息录入社区信息系统,申请材料纸质件交街镇残联。

3.审核。街镇残联收到申请材料后,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通过的,街镇残联将信息录入康复综合信息平台,申请材料纸质件报送区残联复核;审核不通过的,街镇残联在五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

4.补贴发放。区残联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复核通过的,区残联将信息录入康复综合信息平台,康复训练补贴发放到补贴对象银行账户;复核不通过的,区残联在五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可通过“一网通办”政务服务平台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三)补贴标准

康复训练最高补贴限额:

视力、听力、言语、智力类,每人每年10000元;肢体类,每人每年15000元;肢体(脑瘫)、孤独症类,每人每年24000元。

对同时具有多个类别的“阳光宝宝卡”持卡对象,按“就高原则”在补贴限额内按实补贴。申请对象在外省市康复机构训练的,按本市标准补贴。

康复训练费用指本救助年度内,在各类康复服务机构发生的,经基本医疗保险、各类补充性医疗保障以及商业保险报销后的由个人实际负担的费用。配药、手术、康复器具(材)购买费用不予补贴。视力类“阳光宝宝卡”按照《上海市阳光宝宝卡(视力类)评估与补贴规定》(附件5)执行。   

(四)资金渠道

所需资金由申请对象户籍所在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列支, 实行专款专用、专账管理,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截留和套取,不得擅自调整补贴范围或补贴标准。各区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纳入年度项目绩效考核范围。

三、“阳光宝宝卡”管理

(一)生效

“阳光宝宝卡”自区残联审核通过之日起生效。

(二)失效

10月31日(含)前,持“阳光宝宝卡”对象年满18周岁的,其“阳光宝宝卡”于10月31日自动失效;11月1日~12月31日期间持“阳光宝宝卡”对象年满18周岁的,“阳光宝宝卡”次年5月1日自动失效。持“阳光宝宝卡”对象户籍迁出本市的,自户籍迁出之日起“阳光宝宝卡”自动失效。

“阳光宝宝卡”有效期内需注销的,申请人可向街镇残联提交《上海市阳光宝宝卡注销申请表》(附件6)。申请材料不全的,街镇残联当场一次告知所需全部补正材料;材料齐全的,街镇残联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信息录入康复综合信息平台,材料纸质件报送区残联,区残联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复核通过的,区残联在康复综合信息平台完成信息注销,自复核通过之日起“阳光宝宝卡”失效;复核不通过的,区残联在五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申请注销后,申请人可重新申领。

(三)迁移

“阳光宝宝卡”有效期内,持“阳光宝宝卡”对象在本市各区之间户籍迁移的,申请人应及时向户籍迁出地街镇残联提交《上海市阳光宝宝卡户籍迁移申请表》(附件7,以下简称《迁移表》)。申请材料不全的,街镇残联当场一次告知所需全部补正材料;材料齐全的,街镇残联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信息录入康复综合信息平台,材料纸质件报送户籍迁出地区残联。户籍迁出地区残联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复核通过的,在康复综合信息平台完成信息迁出,材料纸质件转至持“阳光宝宝卡”对象户籍迁入地区残联;复核不通过的,户籍迁出地区残联在五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户籍迁入地区残联收到《迁移表》后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通过的,在康复信息综合平台完成“阳光宝宝卡”信息迁移;复核不通过的,户籍迁入地区残联在五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

(四)残损换新

因遗失、损坏等需要换领、补领“阳光宝宝卡”的,申请人可向街镇残联提交《上海市阳光宝宝卡换发申请表》(附件8)。申请材料不全的,街镇残联当场一次告知所需全部补正材料;材料齐全的,街镇残联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信息录入康复综合信息平台,材料纸质件报送区残联,区残联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复核通过的,区残联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换发、补发新卡(新卡内容等同原卡),信息录入康复信息综合平台;复核不通过的,区残联在五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

(五)变更

有效期内“阳光宝宝卡”类别经申请人申请评估获准变更的,可向街镇残联提交《上海市阳光宝宝卡变更申请表》(附件9)。申请材料不全的,街镇残联当场一次告知所需全部补正材料;材料齐全的,街镇残联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信息录入康复综合信息平台,材料纸质件报送区残联,区残联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复核通过的,区残联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换发新卡,信息录入康复信息综合平台;复核不通过的,区残联五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

(六)信息保密

相关部门、单位、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对在工作中获取的持卡人信息应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违法查询、使用,违者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四、工作职责

(一)残联组织

负责“阳光宝宝卡”康复救助工作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康复综合信息平台”等信息化管理,对接“一网通办”要求,提升受理服务能效。安排专项经费,用于组织管理、技术指导、调查统计、人员培训等工作。负责“阳光宝宝卡”康复救助政策的宣传与解释工作。会同卫生、教育、民政、市场监管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儿童康复救助的事中事后监管,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和抽查,资金发放情况适时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共同引导规模稳定、场地环境安全、人员配置专业、设备设置齐全、财务制度健全的各类康复服务机构为残疾儿童提供规范化康复服务。

(二)卫生健康部门

负责指定专业医疗机构对有需求的儿童进行评估。指导医疗机构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对残疾儿童进行功能障碍评估,出具评估结论及康复训练建议。加强对康复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提升残疾儿童康复训练质量和训练效果。负责各级各类医疗康复机构的相关指导与监督管理。

(三)教育部门

    发挥各级各类特殊教育指导中心、特教学校、普通学校特教班的作用,为在特教学校、普通学校特教班、普通学校随班就读及送教上门的残疾儿童提供康复服务,负责相关指导与监督管理。

    (四)财政部门

    按照残保金管理的有关规定,负责康复训练补贴经费预算审核、资金拨付和监督管理。

    (五)民政部门

    指导开展困境儿童保障工作,落实和完善困境儿童分类保障政策,鼓励支持社会力量为残疾儿童提供康复训练等服务,负责相关指导与监督管理。

    (六)市场监管部门

    依法监督管理相关市场主体的残疾儿童康复有关服务行为,组织指导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违法广告等行为,以及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指导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开展相关消费维权工作。联合相关部门共同推进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并依职权实施惩戒。

本通知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附件:1.上海市阳光宝宝卡申领表

      2.上海市阳光宝宝卡康复需求评估表

      3.上海市阳光宝宝卡康复训练补贴申请审批表

      4.异地康复承诺书

      5.上海市阳光宝宝卡(视力类)评估与补贴规定

      6.上海市阳光宝宝卡注销申请表

      7.上海市阳光宝宝卡户籍迁移申请表

      8.上海市阳光宝宝卡换发申请表

      9.上海市阳光宝宝卡变更申请表     

     

             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