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残疾人个体工商户开办费补贴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6-30

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财政局

 

沪残联〔2014〕95号                   

 

关于调整残疾人个体工商户开办费补贴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残疾人联合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鼓励和引导残疾人自主创业、自谋职业,通过创业带动残疾人就业,现就调整残疾人个体工商户开办费补贴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

具有本市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在法定就业年龄内的残疾人。

二、补贴条件

补贴对象申请开办费补贴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且实际开业经营;

(二)残疾人个体工商户业主为其本人及雇用员工按规定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

三、补贴标准

残疾人个体工商户开办费补贴标准为每户1万元,按每次5000元分2次拨付。

     四、申请时间

符合补贴条件的对象,第1次申请开办费补贴时间为残疾人个体工商户业主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且为其本人及雇用员工按规定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后;第2次申请时间为其本人及雇用员工按规定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满13个月后。

补贴对象自获得开办费补贴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行申请开办费补贴。

     五、申请审批

(一)申请

符合条件的残疾人个体工商户业主,应向户籍所在地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

残疾人个体工商户业主提出申请时需填报《上海市残疾人个体工商户开办费补贴申请审批表》(附件,以下简称《审批表》),并出具以下材料(原件经审核后返还):

1.业主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业主《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

3.《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参保个人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情况》原件及复印件。

(二)审批

1.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申请,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予受理,并在1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提出审核意见,将申请材料连同加盖公章的《审批表》报区县残联复核。遇特殊情况,可延长5个工作日。

对材料不齐全的申请,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不予受理,并当场告知申请单位予以补齐,同时退回申请材料。

2.区县残联对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报送的申请,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区县残联应告知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通知申请人,并于10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拨付至申请人提供的银行账户。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区县残联应将申请材料退回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由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六、资金渠道

所需资金由区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列支。

七、其他

(一)区县残联应认真审核各项审批材料,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对审批过程中营私舞弊、滥用职权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二)各级残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应加强对补贴资金的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骗取补贴资金的,由资金拨付部门负责追回资金,并上缴国库。

(三)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实施。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规定,以本通知为准。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残疾人个体工商户开办费补贴申请审批表

 

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财政局

2014年6月11日


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室          2014年6月1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