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参加城镇社会保险或小城镇社会保险的残疾人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其残疾人帮工给予社会保险费补贴的通知(本市)
发布时间:2009-05-25
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财政局
沪残联〔2009〕43号
关于对参加城镇社会保险或小城镇社会保险的
残疾人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其残疾人帮工给予社会保险费补贴的通知
各区县残联、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局):
为进一步拓宽残疾人就业渠道,鼓励残疾人自主创业和残疾人个体工商户招用残疾人帮工,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中关于“完善资金扶持、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专产专营等残疾人就业保护政策措施”的精神,对参加城镇社会保险或小城镇社会保险的贫困残疾人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其残疾人帮工给予适当的社会保险费补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
具有本市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60%(含60%,暂以社会保险个人账户结算单中的缴费基数为依据),并按规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或小城镇社会保险的下列贫困残疾人:
(一)从事个体经营并领取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业主;
(二)残疾人个体工商户招用的帮工。
二、补贴范围
(一)残疾人个体工商户业主为自己缴纳的城镇社会保险费或小城镇社会保险费;
(二)残疾人个体工商户为其招用的残疾人帮工缴纳的城镇社会保险费或小城镇社会保险费(含代为扣缴的个人缴费部分)。
三、补贴标准
每月补贴标准:以上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乘以城镇社会保险缴费率或小城镇社会保险缴费率所得数额的50%作为月补贴标准。补贴金额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一)参加城镇社会保险的
上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元)×60%×48%[即: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30%)+医疗保险缴费比例(14%)+失业保险缴费比例(3%)+生育保险缴费比例(0.5%)+工伤保险缴费比例(0.5%)] ×50%×缴费月(个)
(二)参加小城镇社会保险的
上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元)×60%×25%[即: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17%)+医疗保险缴费比例(5%)+失业保险缴费比例(2%)+生育保险缴费比例(0.5%)+工伤保险缴费比例(0.5%)] ×50%×缴费月(个)
四、补贴办法
采取先缴费后补贴,一个季度结算一次的办法。即:各区县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根据残疾人个体工商户在上一个季度内为自己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或残疾人个体工商户招用的残疾人帮工在上一个季度内实际缴纳的城镇社会保险费或小城镇社会保险费为依据,核准补贴金额。
五、补贴操作程序
(一)社会保险费补贴的申请
1、申请社会保险费补贴的残疾人个体工商户业主,应携下列材料:
(1)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2)本人《残疾人证》原件、复印件
(3)《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
(4)《上海市社会保险费征收专用收据》原件、复印件
2、申请残疾人帮工社会保险费补贴的残疾人个体工商户业主,应携下列材料:
(1)本人和残疾人帮工《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2)本人和残疾人帮工《残疾人证》原件、复印件
(3)《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
(4)《上海市社会保险费征收专用收据》原件、复印件
(5)残疾人个体工商户业主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与残疾人帮工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原件、复印件
(二)社会保险费补贴的审核
区县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受理社会保险费补贴申请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报区县残联批准。对符合补贴条件的,在5个工作日内发放社会保险费补贴;对不符合补贴条件的,在5个工作日内告之原因并做好解释工作。
区县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应在每季度补贴发放完成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补贴情况报市残疾人劳动服务中心备案。
六、资金来源
上述补贴经费从区(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
七、其他
本通知从2009年4月1日起实施。
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九年五月十二日
主题词:残疾人 社会保险 通知
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室 2009年5月1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