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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本市重度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帮扶补助的通知

2016-09-20

沪残联〔2015〕158号


关于本市重度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帮 扶 补 助 的 通 知

各区(县)残疾人联合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办公室、财政局、民政局:
    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15〕57号)规定,为做好本市重残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帮扶补助,通知如下:
  一、参保补贴对象范围
补贴对象须符合《上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二条规定,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并同时符合以下两项条件:
1、持有本市颁发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2、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的残疾人以及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三级的智力残疾人。
二、参保补贴标准及资金筹集
重残人员的参保资金,按照市政府规定的年龄段筹资标准,由区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承担三分之二,社会福利彩票公益金承担三分之一。
三、重残人员参加居民医保申请、审批程序
(一)重残人员到户籍所在地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填写《上海市重残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申请表》(见附件,以下简称《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2、申请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
重残人员可委托代理人办理申请手续,除携带上述材料外,还需携带代理人的身份证及委托书。
(二)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受理后,交街道、乡镇残联于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由街道、乡镇残联在《申请表》上提出初审意见,并将申请材料上报区(县)残联。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由街道、乡镇残联告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三)区(县)残联在收到申请材料后,于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在《申请表》上作出审核意见;将审核通过的申请人材料送区(县)民政部门进行复核;将审核未通过的申请人材料退送至街道、乡镇残联,由街道、乡镇残联告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四)区(县)民政部门受理后,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工作,并在《申请表》上作出复核意见,并将申请人材料反馈区(县)残联。区(县)残联将复核通过的申请人材料交区(县)医保经办机构,并将申请人信息报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将未复核通过的申请人材料退送至街道、乡镇残联,由街道、乡镇残联告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五)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于每月10日将上月复核通过的申请人信息交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中心进行审核。
(六)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的审核,并将审核情况反馈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将申请人审核情况反馈至区(县)残联及街道、乡镇残联,由街道、乡镇残联通知申请人。
四、重残人员参加居民医保资金归集
区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承担的部分资金,由区(县)残联列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度预算,并预拨至上海市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指定账户。市残联每年底将重残人员参保情况及需缴费情况汇总发区(县)残联,区(县)残联进行相关的资金清算工作。
五、帮扶补助
领取重残无业人员生活补助的重残人员医疗救助按照《关于调整和完善本市医疗救助制度加强住院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沪民救发〔2015〕43号)有关规定执行,由民政部门统一受理。
未领取重残无业人员生活补助的重残人员,可到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申请以下帮扶补助:
(一)门急诊起付线补贴
对城乡居民医保门急诊起付标准内发生的医疗费用,给予全额补贴。一个自然年度内,累计补贴额度不超过300元。
(二)住院起付线补贴
对城乡居民医保住院起付标准内每次发生的医疗费用,给予全额补贴。补贴标准为:一级医疗机构住院不超过50元,二级医疗机构住院不超过100元,三级医疗机构住院不超过300元。
(三)门急诊补贴
     对城乡居民医保范围内发生的门急诊个人自负医疗费用给予每年不超过500元的医疗费补贴。
(四)住院及门诊大病补贴
对城乡居民医保范围内发生的住院及门诊大病个人自负医疗费用给予每年不超过3000元的医疗费补贴。
六、其他
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本通知所涉内容与其他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民政局 
  
                                      2015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