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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本市小型微型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通知

2016-09-20

沪残联〔2015〕119号


关于对本市小型微型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通知

各区县残疾人联合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4〕52号)、中国残联《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的通知》(残联厅函〔2014〕294号)及相关部门关于对小型微型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要求,进一步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切实维护残疾人就业权益,现就本市对小型微型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免征对象
2015年1月1日(含)后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在职职工年平均人数20人以下(含20人),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本单位上一年度在职职工平均人数1.6%的小型微型企业。
    二、免征时限
    符合免征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免征36个月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三、申请审批
(一)申请
符合免征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应在每年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残疾人职工人数的规定时限内,向参加社会保险所在地的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出免征申请,并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2.《小型微型企业免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请表》(附件1)。
(二)审批
1.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审核申请材料,将符合免征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录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系统》,并出具《小型微型企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通知书》(附件2)。
2.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负责汇总数据,将已申报的免征企业情况报市社保中心实施免征,并报市残疾人联合会备案。
四、其他
    本通知从2015年1月1日起实施。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规定,以本通知为准。
特此通知。

 

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财政局
                             2015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