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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关于调整上海市残疾人学生和生活困难残疾人家庭子女助学补贴标准的通知

2017-12-18

政策解读—关于调整上海市残疾人学生和生活困难残疾人家庭子女助学补贴标准的通知

    2016年9月,上海市残联联合市教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发文调整上海市残疾人学生和生活困难残疾人家庭子女“助学补贴”标准,该政策自2016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政策施行同时,“扶残助学春雨行动操作办法”和“残疾人参加成人学历教育学费补贴的通知”正式废止。

新政策适用的补贴对象为就读于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全日制高等院校的残疾人学生、生活困难残疾人家庭子女(不包括博士研究生),以及就读于成人教育机构的残疾人学生。

各类别对象申请助学补贴均须为本市户籍,且持有本市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其中,就读于全日制高等院校的生活困难残疾人家庭子女,须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明或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证明;就读于成人教育机构的残疾人学生,其本人年龄须处于就业年龄段内,且申请助学就读的学历不得低于本人已获得的最高学历,接受同等学历教育,享受一次助学。

助学补贴根据补贴对象,每人每学年所缴纳学费在补贴标准范围内按实结算。就读全日制高等院校的补贴对象,每人每学年补贴额度按学历分三档,高职、专科、本科不超过6500元,硕士研究生不超过8000元,博士研究生不超过10000元;就读成人教育机构的补贴对象,成人教育学费由个人承担10%,补贴90%,补贴额度按学历分三档,中等学历不超过3600元,高等专科学历不超过9000元,高等本科学历不超过13500元。

每年8月1日至10月31日为全日制高等院校助学补贴申报审批受理时间;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及8月1日至10月31日为成人教育机构助学补贴申报审批受理时间。符合条件的补贴对象须在上述时间内至街道残联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