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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管理办法

2022-07-0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本市残疾人辅助器具 (以下简称 “辅具”)适配保障制度,丰富辅具产品供给,提升辅具适配服 务能级,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中华人民共和 国主席令第36号)、《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国务院令第 675号)、《“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国发 〔2021〕10 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残疾人辅具,指由残疾人使用的,能预防、代偿、 监护、减轻或降低损伤、防止活动受限和参与限制的特别生产或 通用产品。

      第三条 残疾人辅具适配,指针对残疾对象的身体功能、活 动和参与能力、使用环境等因素,运用辅助技术相关知识和理 论,为其配置适宜的辅具。

      第四条 辅具适配对象,指持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 证》的本市户籍残疾人,以及相关政策规定的其他对象。

      第五条 残疾人辅具适配遵循便捷高效、公开公平的原则, 通过公益性与市场化、普遍性与个性化、专业性与社会化相结合 的服务方式,为有需求的残疾人提供适宜的辅具保障服务。 
      第六条 残疾人辅具适配应在市残联统一领导,由市阳光康 复中心组织落实全市辅具适配协调工作,各区执行统一政策、统 一目录、统一服务、统一标准,开展本区域内具体辅具适配工 作。

 

第二章 适配内容

      第七条 根据产品类别、适用人群和补贴标准,残疾人辅具 适配一般分为常规辅具适配和特定辅具适配两种。

      第八条 常规辅具适配分为全额类、补贴类、组合类三类。 (一)全额类:是指对全额类目录内产品给予全额补贴。 (二)补贴类:是指对补贴类目录内的辅具,按适配产品价 格给予部分补贴。 (三)组合类:指面向特定适配对象,对全额类、补贴类适 配范围内的辅具,按适配产品价格给予全额补贴。        第九条 特定辅具适配是针对特定的辅具,采取特定的流程 和不同补贴标准进行适配,主要涉及个性化的电动类、助视类、 助听类、假肢矫形器、矫形鞋、护理用品等产品。

      第十条 依据本市残疾人辅具适配细则和对应辅具指导目 录,辅具适配基本流程为:申请、审核、评估、审批、配发、结 算等,各区按规定的流程开展工作,适配业务应纳入市级辅具信 息化管理系统。本市残疾人辅具适配细则、辅具指导目录等配套 文件由市残联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辅具适配周期根据产品使用年限设定,适配对象 只能申请与其残疾类别所对应的辅具,在适配周期内不得重复申 请。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十二条 辅具适配工作实行市、区、街道 (乡镇)三级管 理。(一)市残联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本市残疾人辅具 适配政策;制定和修改本市辅具适配相关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对辅具指导目录进行调整和发布;统筹指导、协调管理、监督检 查全市辅具适配工作。 (二)市阳光康复中心负责全市辅具产品采购招标工作,确 定供应商及产品目录;开展辅具产品质量检测和满意度调查,对 数据进行统计与分析;对各区辅具适配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和管理 监督;开展辅具适配业务研究与培训;做好市级信息系统的管理 和维护。(三)区残联负责本区域内残疾人辅具适配工作。组织实施 辅具需求调查、筛查评估、审核审批、实物配发、使用指导、服 务回访、信访处置、数据统计、费用结算、档案规整及系统数据 录入;负责本区域内辅具产品与服务的预算和支出管理;对服务 机构进行管理、监督、绩效评估;开展辅具知识与政策宣传、信 息咨询、转介服务等工作。 
(四)街道 (乡镇)残联负责本区域内残疾人辅具的申请受 理、初筛初审、政策咨询等,配合区残联及服务机构做好辅具申 请、组织评估、售后协调、信访处理等工作;为上级残联工作开 展提供信息反馈和辅助支持;做好辅具服务的展示、体验。

第四章 购买服务

      第十三条 按照 《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和 《上海市 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各区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 托服务机构提供辅具适配专业技术支持、适配评估协助、适配全 流程协助、来电来访处理、售后服务跟踪,对补贴类、特定辅具 适配进行验证等服务事项。各区应根据服务机构服务能力和信用 状况等因素,择优确定承接主体。

      第十四条 购买服务所需资金应综合物价、工资、税费及工 作量等因素,根据厉行节约的原则合理测算。

      第十五条 提供辅具适配服务的承接主体应当符合民事主体 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遵守法律法规、政策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接受购买主体及其主管部门的监管,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服务辖区内有固定的服务场所、服务人员及相关设备; (二)具有对服务全流程进行信息化管理的能力。

 

第五章 预算管理

      第十六条 辅具适配产品补贴经费和服务经费,由区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承担。

      第十七条 市区两级预算单位应强化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和 管理职责,做好预算编制、支出审核监督检查等工作;加强预算 绩效管理,按规定开展事前绩效评估,编报绩效目标,加强合同 履约期间的绩效执行监控,定期对购买服务实施情况开展绩效评 价,评价结果作为绩效问责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各预算单位和服务机构应自觉接受财政监督、审 计监督、社会监督及服务对象的监督。

      第十九条 市财政局、市残联加强对全市辅具适配业务资金 使用的指导和检查。区财政局、区残联要切实加强对本区区域辅 具适配产品和服务资金使用管理,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和抽查,确 保适配资金使用合法合规。区残联要做好适配服务资金的事中事 后监管,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二十条 相关单位和个人在辅具适配过程中应秉持诚信原 则,不得以任何理由骗取、套取辅具适配补贴资金;辅具产品供 应商和服务机构存在不诚信行为的,纳入企业信用黑名单,不得 参与全市辅具适配产品或相关服务招投标。相关单位和个人存在 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 的,移送监察、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条款事宜及未尽事宜由市残联、市财政 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6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