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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效文件】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对本市基础教育阶段残疾学生实施免费教育的通知

2017-09-07

沪教委财〔2015〕103号


各区县教育局、财政局、残联,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的《关于本市贯彻<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实施意见》(沪府发〔2014〕60号)要求,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决定对本市基础教育阶段残疾学生实施免费教育。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免费范围和对象
(一)在本市公办特教幼儿园、特教学校学前班,本市公办或政府购买学位的普通幼儿园特教班、随班就读,并持有上海市残联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或《阳光宝宝卡》的适龄残疾儿童;
(二)在本市公办义务教育、高中阶段特教学校,本市公办或政府购买学位的普通义务教育学校特教班、随班就读,本市各类普通高中、综合高中、中等职业学校特教班、随班就读,并持《残疾人证》的适龄残疾学生。
二、免费内容和标准
(一)学前教育阶段
免幼儿园保育教育费和代办服务性收费。免费标准参照市教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印发的《关于对本市学前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适龄幼儿实施资助的通知》(沪教委财〔2015〕98号)执行。
(二)义务教育阶段
1.免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代办服务性收费。免费标准参照市教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印发的《关于对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施资助的通知》(沪教委财〔2015〕101号)执行,寄宿生的早餐、午餐和晚餐费全部免除。
2.免住宿费。免费标准按照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执行,学校收费低于物价部门标准的,按所在学校住宿费收费标准执行。
(三)高中阶段
1.普通高中残疾学生。免学费、课本和作业本费,同时发放国家助学金每生每年4000元。免费标准参照市教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印发的《关于对本市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施资助的通知》(沪教委财〔2015〕102号)执行。
2.普通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公办与民办特殊和普通中专、职业学校、技工学校、综合高中)残疾学生。免学费、课本和作业本费,同时发放国家助学金每生每年2000元。免费标准参照市教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印发的《关于对本市全日制普通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施资助的通知》(沪教委财〔2015〕115号)执行。
同时,对上述普通高中和普通中等职业学校的寄宿制特教学生免住宿费,其标准按照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执行,学校收费低于物价部门标准的,按所在学校住宿费标准执行。
三、申请和审核
(一)在普通幼儿园、义务教育学校、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各类残疾学生申请免费教育,纳入普通学校帮困助学管理工作之中。申请免费教育的残疾学生应在每学期开学初向学校提出申请,学校依据申请发放《上海市残疾学生免费教育申请表》(以下简称《免费申请表》,见附件1)。申请免费教育的学生应如实填报《免费申请表》(一式两份),并到本人户籍的区县残联盖章,提供《残疾人证》或《阳光宝宝卡》复印件(一式两份)。
学校应对《免费申请表》进行审核汇总,并填报《上海市残疾学生免费教育申请汇总表》(以下简称《汇总表》,见附件2),《免费申请表》《汇总表》以及相关证明材料需一式两份,报送学校上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1份。
学校上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应对学校上报的《免费申请表》、相关证明材料和《汇总表》进行复核,对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实施免费教育。
(二)在特殊教育学校就读的各类残疾学生由学校统一填写《汇总表》(一式两份),根据行政隶属关系报市、区县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审核批准,此表每年3月份、9月份各填写一次。学校上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应将审核批准后的《汇总表》退回一份交学校留存。
四、资金来源
按照现行的教育管理体制和财政管理体制,实施免费教育所需资金,根据学校隶属关系,由市、区(县)两级财政分别承担。对于财力困难区县,可在市级财政下达的教育转移支付中统筹安排。
五、组织领导
各区县教育、财政部门要做好免费教育经费的预算编审和资金拨付工作。各相关学校要把对残疾学生实施免费教育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任务,实行校长负责制,确定专职人员,具体负责此项工作。
各区县财政、教育部门和学校要切实加强免费教育经费管理,确保资金及时拨付、专款专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学校要加强学生的学籍管理,确保享受免费教育政策的学生信息真实、可靠。要加强监督检查,对于挤占挪用资金、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等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六、加强宣传
各有关部门和各学校要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宣传,使党和政府的这项惠民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使广大学生知晓受助的权利,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七、其他
各区县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操作办法,并报市教委、市财政局、市残联。政策实施后,上述学生不得重复享受各学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
本通知自2015年9月1日起执行。市财政局、市教委、市残联印发的《关于对本市基础教育阶段残疾学生实施免费教育的通知》(沪财教〔2012〕61号)同时废止。
本通知由市教委、市财政局、市残联负责解释。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
                                                                             2015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