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海明代表:
您提出“关于解决无障碍专用停车位被非残障人士停车占用问题”的代表建议已收悉。感谢您对残疾人事业的关心和关注。经与市交通委、市住房建设管理委、市公安局沟通研究,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加强宣传教育,提升公众意识”
《上海市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本市开展无障碍环境建设的宣传教育,推广建设无障碍建设友好环境理念,普及无障碍知识,传播无障碍文化,提升社会无障碍意识”。一直以来,市残联始终将无障碍环境建设作为宣传教育的主要内容之一,结合“全国助残日”“上海助残周”“国家宪法日”等重要时间节点,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宣传教育活动,宣贯无障碍法律、普及无障碍知识、传播无障碍文化,树立无障碍环境建设是全社会共同责任的理念,让无障碍环境建设成为全人群共同需求深入人心。
二、关于“实施身份认证停车制度”与“建立社会监督机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无障碍停车位优先供肢体残疾人驾驶或者乘坐的机动车使用。优先使用无障碍停车位的,应当在显著位置放置残疾人车辆专用标志或者提供残疾人证。在无障碍停车位充足的情况下,其他行动不便的残疾人、老年人、孕妇、婴幼儿等驾驶或乘坐的机动车也可以使用”。因此,按法律规定,目前无障碍停车位无法做到专人专用,也无法建立相应的身份认证机制及监督举报机制。考虑肢体残疾人的出行需求,本市已制定并出台了《本市残疾人专用机动车实施限时减免停车费用规定》(沪交行规〔2023〕4号),公布了限时减免停车费用的停车场(库)名单,并倡导和鼓励其他非政府出资的公共停车场(库)经营者对残疾人专用机动车减免停车费用。下一步,市残联还将继续向社会各界呼吁保障肢体残疾人优先使用无障碍停车位的权利。
三、关于“建立与交警部门的联动机制”
《本市残疾人专用机动车实施限时减免停车费用规定》第五条规定:“停车场管理者对于违规占用无障碍停车位的,应当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应当要求其立即驶离或者拒绝提供停车服务;对拒不驶离或者强行停车,扰乱停车场公共秩序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部门依法处理”。本市各级残联对残疾人反映的违规占用无障碍停车位的行为,也将及时报告公安部门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