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精神障碍患者权益被侵害的情况
精神障碍患者受疾病影响一般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自我维权意识和维权能力较弱,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情况还时有发生,正如您建议中所述的案例,有些案件性质恶劣,严重冲击人类社会的道德底线。市残联高度关注精神残疾人群体,积极履行代表、服务、管理职能,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和要求,对精神障碍患者权益受到侵害给予帮助,并协助司法部门开展法律援助救助工作,切实保障精神残疾患者的人格尊严、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受侵犯。
二、关于将公民的精神健康状况信息纳入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的情况
上海市公安局会办意见中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三条“居民身份证登记的项目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公民身份号码、本人相片、指纹信息、证件的有效期和签发机关”规定,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故将精神健康状况信息纳入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不符合现行相关法律规定。
三、下一步工作安排
(一)加快修订相关行政规范性文件
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中国残联联合印发的《关于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 切实加强残疾人司法保护的意见》等文件要求,市残联拟于今年联合司法机关等部门共同出台本市实施办法,将进一步明确各部门职责,形成加强残疾人司法保护的合力,严厉打击侵害残疾人权益的各项违法犯罪行为,切实加强残疾人司法保护。市残联将坚定站在残疾人立场,及时为残疾人发声,努力为残疾人维权,不断营造扶残助残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加大法律服务供给力度
市残联将持续深化服务,优化残疾人法律援助工作机制,进一步规范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建设。聚焦发生在残疾人身边的、关注度高的典型案例和法律问题,持续加大残疾人法律服务供给力度。在对精神障碍患者的服务管理和救治救助具体工作中,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切实保障精神障碍患者合法权益,提升法治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提高残疾人的法律意识和自我维权能力,促进残疾人公平享受各项法律服务。同时,通过多种途径扩大社会宣传,消除针对精神障碍患者的各种歧视,引导全社会尊重残疾人、关爱残疾人。
(三)加强信息互通共享
市残联将进一步加强与相关部门信息互通共享,动态更新残疾人数据库,及时掌握残疾人的基本需求,按照相关规定交换共享信息,加强对精神障碍患者情况的互相通报、倒查分析等协作力度,实现部门间有效衔接,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努力形成协同工作、履职尽责、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