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上海市心智障碍者生活保障
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对残疾人要“格外关心、格外关注”的要求,近年来市残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不断强化残疾人社会救助、完善残疾人社会福利、保障困难残疾人基本民生。
(一)持续改进和完善困难残疾人兜底保障
中国残联会同民政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原国务院扶贫办印发《关于在脱贫攻坚中做好贫困重度残疾人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民发〔2019〕33号),民政部、原国务院扶贫办印发《社会救助兜底扶贫行动方案》(民发〔2020〕18号)等文件,指导各地切实做好贫困家庭中重度残疾人的照护服务工作,实现“应保尽保、应兜尽兜”。自2022年6月10日起,《上海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意见》(沪民规〔2022〕4 号)正式实行,文件不仅修改完善特困供养人员的申请办理流程,同时还扩大“无劳动能力”残疾等级的认定范围,由“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肢体残疾人。”扩大到“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
(二)持续推进并加强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
市残联持续推进并加强本市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贯彻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沪府规〔2020〕28号),加强同其他福利政策的衔接,将补贴范围扩大到低收入家庭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2022年8月,市残联与市民政局、市财政局根据国家相关文件要求,联合修订出台了《关于印发修订后的〈本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沪民规〔2022〕11号),本次文件修订除了继续明确残疾人可通过线上“一网通办”、线下“全市通办”等便捷方式申领补贴外,还要求本市各级民政、残联部门通过多种形式,主动宣传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比如对社区内的残疾人,可通过入户走访、政策咨询、社区救助顾问等“政策找人”方式,便于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及时了解和申请政策,让这些困难群体真正共享社会发展的成果。
二、关于上海市心智障碍家庭特殊需要信托发展现状
为鼓励信托公司发挥信托资源优势,促进信托制度更好服务人民,原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规范信托公司信托业务分类的通知》(银保监规〔2023〕1号,以下简称1号规),基于信托公司的经营特点、风险特征,以及信托公司在我国金融体系中的功能定位,将信托业务重新分类为“资产服务信托”“资产管理信托”和“公益信托/慈善信托”,并明确各业务边界和内涵。1号规明确,面向心智障碍者等特殊人群提供受托服务的“特殊需要信托”,已作为“资产服务信托”中的单独一项业务品种予以明确,指信托公司接受单一自然人委托,或者接受单一自然人及其亲属共同委托,以满足和服务特定受益人的生活需求为主要信托目的,管理处分信托财产,是监管政策支持的发展领域。
关于建议中提到的特殊需要信托“账户在家长生前激活”“不设立资金门槛”“考虑遗嘱等法律文件的准备及保存”“对遗嘱执行人、监护人、照护场所一揽子考虑”,信托计划能够发挥其财产隔离的制度优势,目前不存在制度障碍。
关于建议中提到的特殊需要信托“受托人应该是政府或类政府机构”“受益人可以扩展至整个残障人士群体以及他们的家长”可以考虑设立慈善信托实现,或在特殊需要信托设立后,基于委托人要求,将相关资产运用于慈善目的。
关于建议中提到的特殊需要信托需要接受房产并考虑盘活房产、以房养老等,目前在房产非交易过户、确权等方面仍存在一定的制度障碍,需要房地产登记部门进一步研究推进。
三、下一步工作安排
(一)加强残疾人生活保障
市残联将会同市民政等部门继续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残疾人群体的兜底保障工作,做好精准救助,保障好残疾人群众尤其是困难残疾人群众的基本生活。进一步完善“两项补贴”制度,推动覆盖范围和发放标准的优化。
(二)加大特殊需要信托推广普及
特殊需要信托业务符合回归本源的监管导向,也是“人民金融”的重要体现。市残联将积极开展信托业务知识、特殊需要信托相关功能、应用场景、典型案例等的介绍推广,切实提高残疾人对于特殊需要信托的认知度。同时,利用各种渠道呼吁社会各界进一步关心关爱特殊需要人群,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宣传,积极营造有利于促进特殊需要人群生存发展的良好社会环境。
(三)开展专项课题研究
市残联目前正在开展专项课题研究,全面分析上海建立残疾人特需信托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实施路径,根据上海的实际,积极探索融合公益性和持续性的本市残疾人特殊需要信托制度。同时,对于残疾人及残疾人家庭关于心智障碍家庭特殊需要信托制度的多层次需求,我们将充分吸收本建议相关内容,结合本市当前经济社会整体发展水平,继续与各部门加强研究、持续努力,不断满足残疾人群体的新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