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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市十五届人大五次会议第1000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2021-09-02

对市十五届人大五次会议第1000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代表建议:关于加强神经肌肉疾病患者(渐冻人)残疾评定工作科学性、专业性和及时性的建议

办理结果:正在解决

答复内容:

一、肢体残疾评定相关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是认定残疾人及其残疾类别、残疾等级的合法凭证,是残疾人依法享有国家和地方政府优惠政策的重要依据。根据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规定,由省级卫生计生委和残联指定的医院或专业机构对于申办残疾人证的申请人进行残疾评定,按照残疾标准作出明确的残疾类别和等级评定结论。现行残疾评定标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GB/T26341-2010)(以下简称残疾标准)。

为规范残疾评定工作,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于2013年编写《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国家标准实施手册》各类别残疾评定手册规定,各类别残疾评定在实施环境、评定工具、评定方法上都有统一标准。《手册》中对于肢体残疾进行了明确的定义:认同运动系统的结构、功能损伤造成的四肢残缺或四肢、躯干麻痹(瘫痪)、畸形等导致人体运动功能不同程度丧失以及活动受限或参与的局限。肢体残疾分级主要是按人体运动功能丧失、活动受限、参与局限的程度分级。同时,对于肢体残疾评定人员资质也有明确规定:具有在县级及以上医院的骨科及神经科临床工作经验五年以上的主治医师以上的临床医师,经《残疾人残疾分类与分级》国家标准评定培训合格。评定人员通过了解病史、目测、查体和必要的辅助检查(如影像学检查、神经电生理检查等),对申请人进行残疾评定。

二、本市肢体残疾评定基本情况

本市肢体残疾评定严格按照残疾评定标准和肢体残疾评定规定落实,由市卫生健康委和市残联指定的医院具体实施,由经过评定培训的二级以上医院骨科、神经科主治医师以上的临床医师担任肢体残疾评定人员,符合国家对评定人员的资质要求。

此外,鉴于残疾评定除了解病史、目测及查体外,还需进行残疾部位辅助检查,肢体瘫痪的还应进行神经电生理检查,2019年在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制定《上海市〈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指出,申请人自主选择户籍所在地区指定医院和残疾评定时间,并按预约进行残疾评定。指定医院在核实申请人身份后对其进行残疾评定,按照残疾标准作出明确的残疾类别和等级评定结论。

本会认为,神经肌肉性疾病导致的肢体功能障碍为肢体残疾评定主要内容,本市肢体残疾评定是根据国家标准和评定方法实施评定,对申请人肢体功能障碍程度、肢体残疾日常生活活动障碍程度、肌力肌张力及关节活动检查和辅助检查结果进行综合判断后得出残疾评定结论。目前本市残疾人证申领根据申请人意愿随时申请,残联没有设置“满一年才能申请再次评定”等限制条件,申请人残疾状况发生变化的,可以随时提出重新评定申请。下一步,市残联在市残疾鉴定专家委员会的技术支持下,在申请表中增加致病疾病选项,为指定医院合理安排评定医生提供便利。此外,市残联将与市卫健委进一步沟通研究上门进行残疾评定可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