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印发“十四五”残疾人康复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残联发﹝2021﹞33号)及本市《上海市残疾人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进一步加强本市听力障碍者康复救助保障工作,市残联会同市财政局、市卫健委起草了《关于加强听障者人工耳蜗植入手术及 言语处理器适配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市民和各有关单位可提出意见建议。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市民和各有关单位可将书面意见寄至市残联,也可发送电子邮件。
来信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四平路419号,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康复处,邮编:200081
电子邮箱:kangfuchu@126.com
二、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2年10月30日。
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
2022年9月30日
关于加强听障者人工耳蜗植入手术及言语处理器适配工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区残联、卫生健康委、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印发“十四五”残疾人康复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残联发﹝2021﹞33号)及本市《上海市残疾人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进一步加强本市听力障碍者康复救助保障工作,现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就完善人工耳蜗植入手术及言语处理器适配工作通知如下:
一、人工耳蜗植入手术
(一)救助对象
经诊断、评估确有需求,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听力障碍者:
1.本市户籍,未满18周岁的听障儿童(以下简称沪籍儿童);
2.监护人持有上海居住证、在本市出生的未满8周岁的听力障碍儿童(以下简称非沪籍儿童);
3.本市户籍,18周岁及以上,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类别为听力的残疾人(以下简称沪籍残疾人)。
(二)救助标准
符合条件,在本市人工耳蜗植入评估及手术定点医疗机构(附件1)接受人工耳蜗(植入体与言语处理器一套,以下简称设备)植入术的对象,按规定进行医保报销后,费用按实结算,一次性享受设备及手术费最高补贴限额为:
1.沪籍儿童,每人150000元。
2.非沪籍儿童,每人150000元。
3.沪籍残疾人,每人60000元。
(三)申请流程
1.申请
申请人或申请人的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区残联事务受理点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上海市人工耳蜗植入手术申请审批表》(附件2,以下简称《植入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并提交《上海市人工耳蜗植入手术术前医学评估表》(附件3,以下简称《医学评估表》)《上海市人工耳蜗植入手术术前康复评估表》(附件4,以下简称《康复评估表》)、申请人户口簿。
若申请人为非沪籍儿童,须同时提供出生证、其监护人有效期内的上海居住证。
若申请人为沪籍残疾人,须同时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2.审核
区残联收到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通过的,区残联将信息录入信息平台,于五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或申请人的监护人,并返还一份《植入申请审批表》;审核不通过的申请材料,区残联在五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或申请人的监护人。
3.手术
申请人持《植入申请审批表》到定点医疗机构行人工耳蜗植入手术。
4.结算
定点医疗机构填写《上海市人工耳蜗手术情况表》(附件5),并依据有效票据与申请时户籍所在区残联进行结算。
二、言语处理器适配
未满18周岁已行人工耳蜗植入术的沪籍儿童,可申请体外言语处理器适配一次。申请时,需填写《上海市人工耳蜗言语处理器适配评估表》(附件6),评估通过后,提交户籍所在地街镇残联,补贴标准及申请流程参照助听类辅助器具升级版适配,补贴限额不超过60000元。
三、资金渠道
所需资金由区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列支,实行专款专用、专账管理,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截留和套取。各区不得擅自扩大救助范围、提高救助标准。
四、工作职责
(一)残联组织
负责上海市人工耳蜗植入手术及言语处理器适配工作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负责信息化管理,对接“一网通办”要求,提升受理服务能效。安排专项经费,用于组织管理、技术指导、调查统计、人员培训等工作。负责政策宣传与解释工作。会同卫生、财政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救助的事中事后监管,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和抽查,资金发放情况适时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上海市特殊儿童康复中心负责完成有需求的申请人的术前康复评估、言语处理器适配评估及家庭支持服务等工作。
(二)卫生部门
指导有关医疗机构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对残疾儿童、成人进行术前医学评估,出具评估结论及建议。加强医务人员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持续提升医疗质量和安全。
(三)财政部门
按照残保金管理的有关规定,负责上海市人工耳蜗救助项目经费预算审核、资金安排与监督。
五、其他
(一)听觉脑干植入及其言语处理器适配参照本通知执行。
(二)经审核通过并加盖公章的《植入申请审批表》《上海市人工耳蜗言语处理器适配评估表》,自通过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逾期须重新申请。
(三)本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关于启动本市重度听障儿童“复聪行动”的通知》(沪残联康〔2005〕20号)《关于对本市贫困成年听力障碍者免费配发助听器的通知》(沪残联康〔2007〕8号)《关于对本市在校听障学生实施人工耳蜗补贴的通知》(沪残联康〔2007〕23号)《市残联关于对本市就业年龄段重度或极重度听力障碍者植入人工耳蜗实施补贴的通知》(沪残联康〔2008〕7号)《关于扩大本市听力障碍儿童人工耳蜗植入和助听器配发补贴范围并提高补贴标准的通知》(沪残联〔2011〕17号)《关于新增听力障碍儿童人工耳蜗植入产品的通知》(沪残康办〔2012〕18号)《关于新增人工耳蜗植入手术约定医疗机构的通知》(沪残康办〔2013〕18号)《关于扩大7岁以上重度听力障碍者人工耳蜗植入补贴范围的通知》(沪残联康〔2014〕38号)《关于调整听力障碍儿童人工耳蜗植入产品及相关事宜的通知》(沪残康办〔2015〕7号)《关于新增人工耳蜗植入手术约定医疗机构的》(沪残康办〔2016〕13)等本市残疾人人工耳蜗相关政策同时废止。
附件:
1.上海市人工耳蜗植入评估及手术定点医疗机构
2.上海市人工耳蜗植入手术申请审批表
3.上海市人工耳蜗植入手术术前医学评估表
4.上海市人工耳蜗植入手术术前康复评估表
5.上海市人工耳蜗植入手术情况表
6.上海市人工耳蜗言语处理器适配评估表
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
上海市财政局
附件1
上海市人工耳蜗植入评估及手术定点医疗机构
复旦大学附属眼耳鼻喉科医院
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新华医院
上海交通大学附属第六人民医院
上海交通大学附属儿童医院
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上海儿童医学中心
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九人民医院
上海市养志康复医院
以上人工耳蜗植入评估及手术定点医疗机构由市残联会同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适时调整发布。
附件2
上海市人工耳蜗植入手术申请审批表
申请对象 基本情况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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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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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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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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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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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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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力基本情况 |
裸耳听力 |
左耳(d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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右耳(d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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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听方式 |
□纯音测听 □听觉诱发电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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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人 (儿童填写)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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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儿童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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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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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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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类别 |
□沪籍儿童 □非沪籍儿童 □沪籍残疾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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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理由 |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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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地受理情况 |
区残联事务受理点 经办人: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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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地区残联 审核意见 |
(单位公章) 经办人: 审批人: 年 月 日 |
注:1.本表一式两份,由区残联、定点医疗机构各留存一份;
2.本表后附《上海市人工耳蜗植入手术术前医学评估表》《上海市人工耳蜗植入手术术前康复评估表》、相关评估报告、户口薄等相关材料复印件。
附件3
上海市人工耳蜗植入手术术前医学评估表
申请对象 基本情况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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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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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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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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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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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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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类别 |
□沪籍儿童 □非沪籍儿童 □沪籍残疾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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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史及检查情况(后附该申请人耳声发射、纯音测听、声导抗、听性脑干反应、听性稳态反应、电子计算机断层扫描、磁共振成像、智力发育等诊断评估报告)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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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评估 意见 |
诊断结论与建议: 1、是否有手术禁忌证(涂改无效) 是(□相对禁忌证 □绝对手术禁忌证) □否 禁忌证为:
2、是否符合人工耳蜗植入工作指南听力学入选标准(涂改无效) □符合 □不符合 3、结论与建议(可另附病史):
(单位公章) 医生签名: 年 月 日 |
注:此评估表由约定医疗机构负责出具,作为申请上海市人工耳蜗植入手术救助的必备资料之一。
附件4
上海市人工耳蜗植入手术术前康复评估表
申请对象 基本情况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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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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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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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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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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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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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类别 |
□沪籍儿童 □非沪籍儿童 □沪籍残疾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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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和康复条件评估情况(可后附该申请人家庭生态情况评估报告、纯音测听报告、听觉能力、言语语言能力评估等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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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意见 |
评估结论:
是否有需要植入人工耳蜗(涂改无效) □是 □否
(单位公章) 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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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评估表由上海市特殊儿童康复中心出具,作为申请上海市人工耳蜗植入手术救助的必备资料之一。
附件5
上海市人工耳蜗植入手术情况表
手术对象 基本情况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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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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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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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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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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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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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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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类别 |
□沪籍儿童 □非沪籍儿童 □沪籍残疾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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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人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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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儿童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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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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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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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入信息 |
植入日期: 年 月 日 植入品牌: 植入体型号: 言语处理器型号: 开机日期:
(单位公章) 医生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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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费信息 |
个人实际承担费用(手术费、人工耳蜗设备费用):
其中:手术费 元;人工耳蜗设备 元 总计 元(大写 )
(单位公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
注:此表由定点手术医疗机构出具,作为定点医疗机构与申请人申请地区残联结算的必备凭证之一。
附件6
上海市人工耳蜗言语处理器适配评估表
申请者 基本情况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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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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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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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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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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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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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人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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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申请人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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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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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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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了解上海市人工耳蜗言语处理器适配政策,办理申请救助所提交的全部材料均真实、有效,无虚假欺骗和隐瞒,如存在不实之处,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申请对象监护人(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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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特殊儿童康复中心评估 意见 |
植入耳声场评估(听力重建后听阈测试)结果: 250Hz 500Hz 1000Hz 2000Hz 4000Hz 植入日期: 年 月 日 植入品牌: 植入体型号: 言语处理器型号: 听觉能力分级等级为: (级) 言语可懂度分级等级为: (级) 是否有需要更换言语处理器(涂改无效) □是 □否 (单位公章) 签名: 年 月 日 |
注:1.评估时申请人需携带人工耳蜗植入的出院小结;
2.申请人凭此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向户籍所在地残联申请体外言语处理器适配,本表由区残联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