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对1~10级因工致残职工的补助
本市对因工致残的职工的补助如下:
1、1996年10月1日以后发生工伤事故或诊断患职业病,致残等级1~10级的,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分别为24~6个月该职工负伤前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致残等级1~4级的,退出生产岗位,发给定期伤残抚恤金,标准分别为1343元/月、1274元/月、1206元/月、1137元/月;
3、致残等级1~3级的,发给护理费,标准分别为740元/月、592元/月、444元/月;
4、致残等级5~10级的,安排适当工作,本人要求或违纪解除劳动合同的,发给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3~5个月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5、按国产普及型标准购置、安装、维修补偿功能器具;
6、矽肺、石棉尘肺患者,发给保健食品费,标准为105元/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