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程序--走访群众须知
走访群众须知
一、信访人对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不服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可以向行政机关提出信访事项:
1、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2、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3、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4、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派出的人员;
5、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
二、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依法向司法机关、仲裁机关或者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三、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在公布的接待时间内到行政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走访。多人走访的,应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四、走访人应认真填写《走访接待处理单》,听从工作人员安排,按指定的接待室依次等候接待。
五、走访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和问题。
六、走访人应自觉遵守《信访条例》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自觉维护走访接待的正常工作秩序。
七、走访人应注意爱护公共财物,禁止在接待场所吸烟、喧哗、随地吐痰、乱扔杂物,保持接待室的安静和整洁。
八、走访接待完毕后,走访人应及时离开接待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