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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维权问答

 

  1.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对房屋拆迁政策作了哪些重大调整? 
   
答:2001621日,国务院公布了新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并定于111日起施行。新条例对房屋拆迁政策作了重大调整,主要包括:(1)注重保护房屋所有人利益,兼顾对房屋承租人的安置;(2)补偿安置标准充分体现市场价值补偿原则,取消补偿安置中的户口因素;(3)补偿安置方式采取货币补偿和同等价值房屋产权调换相结合;(4)规范行政管理行为,规范拆迁行为,加大对补偿安置资金的监管力度。 
    2.
问:补偿安置协议应包括哪些主要内容? 
   
答: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内容应当包括: 
    (1)
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 
    (2)
货币补偿金额; 
    (3)
补偿安置方式; 
    (4)
搬迁期限; 
  (5)当事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实行产权调换的,补偿安置协议还应当包括安置房的价值金额、面积、地点和层次等事项。 
  3.问:拆除违章建筑和临时建筑如何补偿? 
  答:拆除违章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的补偿。同时,被拆迁人接到停止建设通知后,继续进行房屋及其附属物新建、改建、扩建的部分,不予补偿。 
  4.问:拆迁房管部门依法代管的住房时,如何对所有人、承租人补偿安置? 
  答:对所有人补偿款不设最低补偿单价标准,也无价格补贴。计算公式为:货币补偿金额=评估单价100%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对承租人补偿款的计算公式为:货币补偿金额=(市场单价80%+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 
  5.问:拆迁非居住房屋时的补偿安置方式,货币补偿金额如何确定? 
  答:拆迁非居住房屋的,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者实行与货币补偿同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但拆迁用于非公益事业房屋附属物的,不作产权调换,只能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非居住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应当根据被拆除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确定,不适用最低补偿单价标准和价格补贴。(1)拆除未出租非居住房屋所有人的补偿款为:货币补偿金额=被拆除房屋的市场评估价100%。(2)拆除公有出租非居住房屋所有人的补偿款为:货币补偿金额=被拆除房屋的市场评估价20%;承租人的补偿款为:货币补偿金额=市场评估价80%。(3)拆除房管部门代管的非居住房屋所有人的补偿款为:货币补偿金额=被拆除房屋的市场评估价100%;承租人的补偿款为:货币补偿金额=市场评估价80%。(4)拆除房管部门代理经租的宗教团体所有非居住房屋所有人的补偿款为:货币补偿金额=被拆除房屋的市场评估价100%;承租人的补偿款为:货币补偿金额=市场评估价80% 
  6.问:拆迁居住房屋时,市场价补偿安置标准如何确定? 
  答:由于本市被拆除房屋大部分属于旧式里弄和简屋,房屋陈旧,结构较差,户均面积较小,评估价偏低,相当一部分被拆迁居民得到补偿安置款可能低于原来的补偿安置水平,为了保持新老政策的连续性,既保障补偿安置水平不下降,又使补偿安置标准简单清晰,设了最低补偿单价标准,并增加了价格补贴。因此,居住房屋市场价补偿安置标准的基本公式为:货币补偿金额=(市场单价+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 
上述公式中,市场单价,为房地产市场的评估单价,评估单价不足最低补偿单价标准的,以最低补偿单价标准计算;最低补偿单价标准,为被拆除房屋同区域已购公房交易的平均单价。价格补贴,评估单价不足最低补偿单价标准的,按最低补偿单价标准一定比例(不低于20%)确定;评估单价高于最低补偿单价标准的,按高出部分与最低补偿单价标准差额的一定比例(不低于20%)确定。 
  7.问:以出租方式取得房屋使用权的承租人及其亲属可否成为安置对象? 
  答: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27条规定,拆迁人对应当安置的被拆迁房屋使用人给予安置。以承租方式取得房屋使用权的,承租人实际上是与其共居亲属共同使用承租房屋,因此承租人及其共居亲属为被拆迁人。在这里,被拆迁房屋的使用权人的共居亲属,是指在拆迁范围内有常住户口并长期居住的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承租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等共居亲属。对于在拆迁范围内没有常住户口但是又长期居住的被拆除房屋的使用权人的共居亲属,也可以视为被拆迁人予以适当安置,但是该共居亲属在拆迁范围之外另有正式住房的除外。 
8.
问:拆迁人的业务工作部门以自己的名义与被拆迁人订立的拆迁协议是否有效? 
答:拆迁人的业务工作部门在与被拆迁人订立拆迁协议时,有时以自身的名义与被拆迁人订立拆迁协议,而没有以拆迁人的名义进行。对这类情况,依据我国《民法通则》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这类拆迁人的业务工作部门与被拆迁人订立的拆迁协议应当被认定为无效。这是因为拆迁人的业务部门不是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许可的拆迁人,而且业务工作部门也没有进行拆迁工作的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属于主体不符和法律规定的情形。因此,被拆迁人在订立拆迁协议时一定要注意对方当事人应该是拆迁许可证上载明的拆迁单位而不能是其业务主管部门。 
9.
问:拆迁实践中,拆迁人所提供的产权调换房屋,一般情况下是楼房,那么楼房的楼梯或电梯等共有共用部分是否计入产权调换房屋的建筑面积呢? 
答:大多数地方对此没有作出规定。在实践中多数地方都是将共有共用部分的面积计入产权调换面积的,这也与我国住房制度规格的政策即产权管理的法律法规规定相一致。因此,在一般情况下,如果没有特别规定能够,拆除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调换房屋的共有共用面积应当计入产权调换用房的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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