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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维权问答

 

    1.问:夫妻可以对财产进行约定吗? 
   
答:夫妻双方在不违背法律,不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可以将婚前的个人财产约定为夫妻个人财产;婚后所得财产约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被约定的财产可以是生活资料,也可以是生产资料;可以是财产的全部,也可以是财产的一部分、夫妻双方可以对财产的所有权进行约定,也可以对财产的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进行约定。约定的形式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但以书面约定为宜,必要时还可办理公证手续,如是口头约定,须有证人证明、夫妻财产约定的时间可以在结婚前、结婚时,也可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任何时候。 
    2.
问:夫妻共同财产都包括那些? 
   
答:夫妻共同财产基本包括以下几种: 
   
(一)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1)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 
   
2)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 
   
3)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 
   
4)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 
   
5)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 
   
6)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7)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结婚时间10年以上的,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应归本人所有。 
   
(二)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三)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 对财产归谁所有以书面形式约定的,或以口头形式约定,双方无争议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但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 
    3.
问:哪些是夫妻共同财产? 
   
答:夫妻个人财产,指夫妻双方在婚前各自所有的财产和其他个人的特有财产。它主要包括: 
   
1)夫妻在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 
   
2)夫妻双方各自为结婚所准备的各种物品; 
   
3)结婚登记前接受各自亲友赠送的礼品或结婚登记后接受的赠予人声明赠与夫妻一方的财产; 
   
4)其他属于夫妻一方特有的财产。 
    4.
问:离婚后父母探望子女的权利应如何行使? 
   
答: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5.
问:离婚后夫妻双方的财产及债务应怎样处理? 
   
答: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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