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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案例分析

 

    1.余某(女)九十年代初与王某结婚,育有一女,弱智。王某因嫌弃女儿智力有残疾,于2000年与余某离婚,双方协议约定,女儿由余某抚养,王某每月给余某400元作为女儿的抚育费。但自2002年后,王某却无故迟迟不付抚养费,使得余某母女的生活陷入困难。 
   
评析:本案中,我们不难发现这是一个抚养人拒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案件。对于这种情况,受侵害一方无须害怕,可以先与对方进行沟通调解。如果对方蛮不讲理,执意不履行协议中规定的义务,那么受侵害方完全可以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
张某(女)与李某离婚,一子由己抚养。不久张某与郑某再婚,张某想让儿子随郑某姓。李某闻讯后,立刻强烈反对,并威胁不给抚养费。张某反驳说,双方已经离婚,儿子已经与他没有关系了,跟谁姓与他无关。 
   
评析:本案涉及的离异夫妻擅自给子女改变姓氏。《婚姻法》第36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方或母方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因此,张某与李某虽然离婚,但张某也不能擅自更改孩子的姓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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