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维权程序
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应当在公安机关的召集下和有关人员对损害案件进行调解。调解须在交通事故办案人员主持下进行,调解时间、地点、方式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调解时须制作调解记录。
损害调解的期限为三十日,公安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延长十五日,调解重大、复杂交通事故需要延长调解期限的,须经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写明下列事项:
1.事故简要案情和损失情况;
2.责任认定;
3.损害赔偿的项目和数额;
4.赔偿费给付方式和结案日期。
调解书由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调解人签名,加盖公安机关印章后即行生效,公安机关应当将调解书分别送交当事人和有关人员。
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在规定期限内只调解两次。调解期满后仍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由调解人签名,加盖公安机关印章,分别送交当事人和有关人员。
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的,公安机关不再调解,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值得注意的是,调解是受害人或致害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必经程序。未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不得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除非交通事故的产生不属于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造成则裁定予以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