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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维权问答

 

    1.问:交通事故中当事人的被抚养人生活费怎样赔偿? 
   
答:因交通事故死亡或致残而丧失劳动能力者,如果生前或丧失劳动能力前负有抚养他人义务的,对其除了要赔偿其他项目的损失外,还应承担其被抚养人生活费一项的损失。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被抚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抚养的、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为限,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居民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人抚养到16周岁,对无劳动能力的人抚养20年,但5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最低不少于10年,70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对其他的被抚养人抚养5年。根据这一规定,被抚养人只限于死者或残者实际抚养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除此以外的人无权取得被抚养人生活费;抚养费的计算以事故发生地居民生活困难补助为标准计算;给付生活费的年限最高为20年,最低为5年。 
    2.
问:承担赔偿责任者暂时无力赔偿的应由谁垫付赔偿金? 
   
答:交通事故的处理,往往要经过调查分析、区分责任、协商调解、判决执行等程序,需要一定的时间才能完成。但是交通事故发生后在伤者抢救、死者丧葬、家属生活等方面,急需一定费用,这些费用一般都超出受害者本人的经济能力,为此,《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规定:承担赔偿责任的机动车驾驶员在非执行职务的情况下,造成的事故损失应由本人承担民事责任,在本人暂时无力赔偿时,为了及时保护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具体赔偿过程中,应当先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驾驶员与所驾机动车不属于同一单位时,应当由使用机动车的收益单位首先垫付。 
    3.
问:机动车无过错的是否还负赔偿责任? 
   
答:《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44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对方人员死亡或者重伤,机动车一方无过错,应当分担对方10%的经济损失,但按照10%计算,赔偿额超过交通事故发生地10个月平均生活费的,按10个月平均生活费支付。前款非机动车、行人一方故意造成自身伤害或者进入高速公路造成损害的除外。” 
   
根据这一规定,机动车无过错的,只有在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的前提下,才负一定的赔偿责任: 
   
必须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 
   
造成非机动车、行人一方人员死亡或者重伤的; 
   
不是非机动车、行人一方造成自身伤害的; 
   
不是非机动车、行人一方进入高速公路因而造成损害的。 
   
只有在同时具备这4个条件的情况下,机动车才负有无过错责任,分担对方10%的经济损失。 
    4.
问:机动车驾驶员在执行职务中发生的交通事故受害者向谁索赔? 
   
答: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在执行职务中发生交通事故,负有交通事故责任的,受害者应向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赔偿后,可以向驾驶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费用。根据《民法通则》等法律的规定,对于机动车所有者在雇佣驾驶员从事运输过程中发生的交通事故,其损害赔偿也应比照上述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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