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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维权程序

 

    劳动争议的处理办法有三个,即调解、仲裁和诉讼。 
    1.
劳动争议的调解程序 
   
劳动争议当事人申请调解,可用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进行。劳动调解委员会接到申请后,应当询问对方当事人的意见,对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调解委员会应当于3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同意调解的,调解委员会应当于4日内研究决定是否受理。如认为不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应当及时通知双方当事人。如决定受理,则首先要及时指派调解委员对争议事项进行全面调查;其次,由调解委员会主任主持召开调解会议,听取争议双方当事人陈述。在分清是非,查实清楚的基础上,依法自行能够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则制作调解书;达不成协议的,填写调解意见书,由有关人员签章。 
   
调解必须在自当事人申请调解之日起三十日内结束。 
   
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仲裁。 
    2.
劳动争议的仲裁程序。 
   
劳动争议的仲裁程序是处理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其具体程序分为四个部分: 
    (1)
申请仲裁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内容包括: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一般情况;申请仲裁事项;当事人的一般情况;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等。当事人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时限是自争议产生之日起60日内。超过此期限,仲裁机构不予受理。 
   (2)
案件受理 
  
仲裁办事机构受到申请后,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查:申请仲裁的争议是否属于仲裁的受理范围;是否属于本仲裁机构管辖;申请书及有关材料是否齐备;是否处于时效范围之内等。审查合格的,应当立案。立案后应当于7日内组成仲裁庭。 
    (3)
案件审理 
   
开庭前4日内,应将有关事项通知当事人。审理开始后,应当先行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由双方签字。达不成协议的,进行仲裁。仲裁庭应当进行庭审调解的,听取双方的陈述和答辩,依据法律法规作仲裁裁判书,并由仲裁员签字,加盖仲裁委员会章。 
    (4)
结案 
   
仲裁庭审结后,应填写《仲裁结案审批表》,报仲裁委员会审批;经审批结案,应依规定送达仲裁判决书。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当事人不向法院起诉的,即发生法律效力。 
    3.
诉讼程序 
   
当事人对仲裁裁决结果不服的,应当在收到仲裁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起诉的对方当事人不是该仲裁委员会,仍是劳动争议的对方当事人。 
   
需要注意,劳动仲裁程序是劳动争议处理的必经程序,不经过劳动仲裁委员会的仲裁程序,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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