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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维权问答

 

    1.问:因工受伤的职工可享受那些待遇? 
   
答:根据劳动部《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关于工伤保险待遇的规定,职工因工伤可根据其工伤的情形,主要享受以下待遇: 
   
1)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2)根据工伤程度,享受工伤医疗费; 
   
3)享受工伤津贴; 
   
4)需要护理的按月发给护理费; 
   
5)残疾的或者死亡的,享受相应的待遇。 
    2.
问:用人单位违背照顾特殊群体人员就业的原则致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劳动者如何投诉与索赔? 
   
答:根据《劳动法》第14条规定: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退出现役的军人的就业,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用人单位违反上述规定,侵犯特定的残疾人的平等就业权利和选择职业权利的,权益被侵犯者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等)进行投诉。同样,此类投诉,权益被侵犯者要负举证责任。有关劳动行政部门查证属实后, 应当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如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3.
问:仲裁委员会对哪些劳动争议案件可在结案前作出部分裁决? 
   
答:根据劳动部《关于在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中能否适用部分裁决问题的复函》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确属下列紧急情况之一的劳动争议案件,经过初步审理后,可以采用部分裁决的形式裁决企业支付职工工资、医疗费: 
   
1)企业无故拖欠、扣罚或停发工资超过3个月,致使职工生活确无基本保障的; 
   
2)职工因工负伤,企业不支付急需的医疗费的; 
   
3)职工患病,在规定的医疗期内,企业不支付急需的医疗费的。 
    4.
问:当事人应该向何处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答: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根据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的规定向相应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在现阶段,劳动争议案件大部分都由本市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 
   
地域管辖是指不同地区同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受理案件方面的分工。如果发生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在同一个仲裁委员会管辖地区的,由职工当事人工资关系所在地(即向职工发放工资的单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受理。 
    5.
问:在什么情况下职工发生死亡和负伤可享受工伤待遇? 
   
答:根据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8条的规定,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者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的,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本单位重大利益的工作的; 
   
2)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者同意,从事与本单位有关科学试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进工作的; 
   
3)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 
   
4)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急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5)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 
   
6)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活动的; 
   
7)因战、因公致残的军人复员转业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 
   
8)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该办法第9条规定,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负伤、致残、死亡的,不应认定为工伤: 
   
1)违法; 
   
2)自残; 
   
3)斗殴; 
   
4)酗酒; 
   
5)蓄意违章;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6.
问:工伤事故该怎样处理? 
   
答:发生工伤事故后,工伤职工或其家属应当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确诊之日起15日内,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保险待遇申请。遇到特殊情况,申请期限可以延长至30日。 
   
工伤职工本人或者其亲属没有可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由本企业工会组织代表工伤职工提出待遇申请。 
   
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申请应当经企业签字后保送。企业不签字的,工伤职工或其亲属可以直接申请。 
   
如果企业不向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报告,或者擅自作出决定,告诉职工此受伤不属于工伤的,职工可以向企业所在地的劳动行政部门投诉。投诉最好以书面形式提出,说明职工受伤的原因、伤情、治疗情况及结果、企业有关态度等。 
   
如果职工对劳动行政部门作出的决定书有不同意见,可以向该劳动行政部门的上级部门提出复议申请。申请同样最好以书面形式作出,说明的内容除上条所列之外,还应当加上自己对该决定书的不同意见之处,及相关理由和证据。 
    7.
问:工伤或职业病如何认定? 
   
答:工伤或职业病的认定应到本市劳动鉴定委员会进行专门的鉴定。 
   
劳动者对劳动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或职业病的确认意见不服,可依法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劳动者被认定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后,对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的伤残等级和护理程度鉴定结论不服,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对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所依据的医学检查、诊断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要求复查诊断。 
    8.
问:用人单位哪些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违法的? 
   
答:对于有以下几种情况,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必须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对于下列几种情况,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1.
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
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用人单位违反上述规定,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行政部门提起劳动仲裁,并可以索取相应的赔偿。 
    9.
问:用人单位在哪些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答:劳动部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中作了以下具体规定: 
   
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25%的经济补偿金。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给发相当于1个月的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工作时间不满1年的按1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用人单位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每满1年,给发相当于1个月的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50%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在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其中用人单位根据上述467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 
   
劳动合同解除后,用人单位对符合规定的劳动者应支付经济补偿金。不能因为劳动者领取了失业救济金而拒付或者克扣经济补偿金,失业保险机构不得以劳动者已经领取了经济补偿金为由,停发或减发失业救济金。 
   
请长病假的职工在医疗期满后,能从事原工作的,可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工伤鉴定为14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办理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退休手续,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金;被鉴定为5级至10级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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