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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关于加强郊区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的意见

 

沪残联办( 200311

 

各区、县残联:

城市社区残疾人工作的发展对本市残疾人事业的发展产生了积极而深远的影响。为使郊区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进一步适应本市残疾人事业发展需要,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工作要由城市向农村延伸,努力做到村委会、居委会残疾人组织同步发展。为全面加强郊区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密切联系广大郊区残疾人,切实为他们服务,为残疾人事业持续发展奠定更加坚实的基础,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围绕“平等·参与·共享”的目标,充分发挥基层残疾人组织代表、服务和管理的职能,加强郊区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推进残疾人事业健康持续发展,促进地区经济发展和社会文明进步。

二、坚持以政府为主导,村委会为依托,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工作格局。建立以村委会为核心,基层残疾人组织为纽带,积极服务残疾人为宗旨的工作机制。在村委会中应建立残疾人组织,形式不拘(协会、工作小组均可),为保证郊区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工作的顺利开展,每年每个村委会残疾人协会应保证不低于 2000元的协会经费,经费在保障金中列支。

三、已在面上铺开的区县要在全面提升村委会残疾人组织服务水平上下功夫,以人为本,为残疾人提供针对性的服务。协助村委会做好本地区的残疾人工作,代表残疾人的共同利益,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把残疾人的生活水平、生活质量、综合素质不断有所提高。

四、村委会残疾人组织的建立和完善,是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必然趋势,必须抓紧时间着手进行。原则上在 2003630日之前完成试点工作,在取得经验的基础上,面上推开,10月底前全面完成并做好检查验收。

各区县残联要在党委、政府领导下,以各自实际情况出发,开拓创新,积极推进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与各有关部门密切合作,建立和完善村委会残疾人组织。要加大工作力度,采取切实措施,发挥综合、协调、服务作用,并及时总结经验,推动郊区基层残疾人工作深入健康发展。

 

                                                     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

                                                       二○○三年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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