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关于全日制普通中高等院校残疾人毕业生社会保险费补贴的操作细则》、《关于实施分散安排残疾人就业岗位补贴的操作细则》的补充说明的通知(一)
发布时间:2014-11-17

关于《关于全日制普通中高等院校残疾人毕业生社会保险费补贴的操作细则》、《关于实施分散安排残疾人就业岗位补贴的操作细则》的补充说明的通知(一)

各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

为规范和优化《关于全日制普通中高等院校残疾人毕业生社会保险费补贴的操作细则》、《关于实施分散安排残疾人就业岗位补贴的操作细则》的操作流程,经商市残联教就处,现对区县在实际操作中反映集中的问题进行补充说明,具体如下:

1、按照《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关于残疾军人享受社会残疾人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13〕51号)相关规定,残疾军人享受社会残疾人的相关待遇。用人单位安置持有合法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残疾军人,视作安置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的残疾人,按规定给予补贴。

2、因用人单位在按规定申报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时,社保经办部门及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已核实过该单位的残疾职工社保缴费情况、残疾职工居民身份证原件和《残疾人证》原件,故用人单位在申请补贴时,可以不再提供上述材料。

3、用人单位提供的残疾职工月工资发放凭证包括职工工资发放名册(加盖单位公章)、银行代发工资凭证或残疾职工的工资单(含现金发放签收证明)。

4、用人单位在申请补贴对应期间,若残疾职工存在工伤(1-4级)、生育(产假)或病假、事假的情况,用人单位在申请补贴时需出具相关情况证明。

5. 用人单位在申请补贴对应期间,残疾职工的劳动合同由固定期限变更为无固定期限的,则按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补贴标准给予补贴。

6、党政机关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在申请补贴时,需提供残疾职工在职证明(加盖单位公章),在编的残疾职工视作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人群。

上海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

2014年11月17日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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