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本市重度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沪残联〔2014〕152号)
发布时间:2014-11-06

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民政局

 

沪残联〔2014〕152号

 

 

           

关于本市重度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残疾人联合会、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14〕30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为做好本市重度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代缴个人缴费及相关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为重度残疾人代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缴费的对象

为重度残疾人代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缴费的对象,应符合《通知》第三条规定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并同时符合以下两项条件:

(一)持有本市颁发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二)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人以及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三级的智力残疾人。

二、重度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缴费的标准

重度残疾人个人缴费标准按每年1100元确定,本人按照缴费标准的5%缴费(领取城乡重残无业人员生活补助的人员除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标准调整时,同步调整重度残疾人缴费标准。

三、重度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缴费的资金筹集

(一)领取重残无业人员生活补助的重度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所需资金,由区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承担每人每年600元、区县财政资金承担每人每年500元。

(二)其他重度残疾人参加居民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所需资金,由个人承担每人每年55元、区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承担每人每年600元、区县财政资金承担每人每年445元。

(三)区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区县财政资金为参保人员代缴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中的政府补贴部分。

四、重度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办法及代缴资金归集

(一)重度残疾人参保登记

重度残疾人应到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办理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登记手续。本人无法亲自办理的,可委托代为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二)代缴对象信息交互

1. 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于每年12月底前将辖区内16至60周岁重残人员的相关信息登记造册,填写《重度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代缴名册》(以下简称《代缴名册》),并将电子文档与加盖公章的纸质表格一同报送本区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

2. 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对当年新增的代缴对象按上述要求于每月底前报送本区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

3. 区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于每月15日前进行数据匹配,对符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条件并已做参保登记的人员生成《上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残疾人代缴核定清单》,将电子表格与加盖业务专用章的纸质表格反馈给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对未能成功匹配数据的人员信息,以电子表格的形式分类反馈给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

(三)重度残疾人个人承担资金的缴纳

重度残疾人个人承担资金统一实行银行扣缴。参保人员须于每年12月20日前,将应缴资金存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指定银行的个人实名制银行账户内,区县人民政府据此再予代缴。

(四)代缴资金归集

区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承担的部分资金,由区县残联列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度预算;区县财政承担的部分资金,列入区县年度财政预算。上述资金由区县财政部门按规定分别拨付至上海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收入户。

(五)补缴资金

区县残联对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重度残疾人按规定补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应按补缴对应年份的代缴标准给予补贴。

补贴资金由区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区县财政资金列支。

五、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养老待遇与城乡重残无业人员生活补助的衔接

重残无业人员年满60周岁,应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养老金。若所领取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低于同期城乡重残无业人员生活补助标准的,差额部分由民政部门予以补足,所需资金仍按城乡重残无业人员生活补助原渠道分别列支。

六、其他

本通知自《上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实施之日起执行。本市其他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关于本市农村重度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沪残联〔20119号)、《关于本市城镇重度残疾人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沪残联〔201259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

1.上海市重度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代缴名册

2.上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残疾人代缴核定清单

 

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民政局

 

2014年  月  日

 

 

 

     抄送: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

 

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室                                 2014年  月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