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6-30

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财政局

 

沪残联〔2014〕96号                   


关于加强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残疾人联合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扶持力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职业技能培训费补贴

残疾人参加市、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组织或核定的职业技能培训项目(以下简称核定的培训项目),完成全部培训计划,按规定考试合格,可享受职业技能培训费补贴。

(一)补贴对象

具有本市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在法定就业年龄内的残疾人。

(二)补贴标准

每人每年参加有补贴的职业技能培训不超过2次,补贴金额累计不超过10000元。

(三)申请审批

1.符合补贴条件的残疾人,参加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核定的培训项目,可直接向承办核定的培训项目的培训机构报名,完成全部培训计划并按规定考试合格后,培训费用由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直接与培训机构结算。

2.符合补贴条件的残疾人,参加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核定的培训项目,须经户籍所在地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核准,完成全部培训计划并按规定考试合格后,培训费用由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直接与培训机构结算。

3.符合补贴条件的残疾人,参加其它社会培训机构举办的国家职业资格培训,须经户籍所在地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核准,完成全部培训计划并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后,在享受了相关部门培训费补贴的基础上,不足部分可向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并填报《上海市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申请审批表》(附件1)。

(四)资金渠道

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核定的培训项目,所需资金由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列支;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核定的培训项目、其它社会培训机构举办的国家职业资格培训,所需资金由区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列支。

二、职业技能培训期间生活费补贴

实际处于失业状态的残疾人参加核定的培训项目,可申请生活费补贴。

(一)补贴对象

具有本市户籍、持有《残疾人证》、在法定就业年龄内、实际处于失业状态的残疾人。

(二)补贴标准

补贴标准为培训期间本市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50%。补贴对象每年申请次数不超过2次,补贴时间累计不超过6个月。

(三)申请审批

1.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完成培训后6个月内,向户籍所在地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并填报《上海市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申请审批表》,同时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1)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申请人《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

3)培训机构出具的培训证明;

4)劳动手册复印件。

2.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同意并报区县残联批准后予以补贴。

(四)资金渠道

所需资金由区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列支。

三、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推荐奖励

符合规定的培训机构,推荐完成职业技能培训项目的残疾人参加职业见习或就业,由核定该培训机构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给予奖励。

(一)奖励标准

培训机构推荐残疾人参加职业见习满6个月,按每名残疾人500元标准给予机构奖励;推荐残疾人就业并签订1年(含)以上的劳动合同且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按每名残疾人1000元标准给予机构奖励。

(二)申请审批

符合奖励条件的培训机构,向核定该培训机构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并填报《上海市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推荐残疾人奖励申请审批表》(附件2),同时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1)推荐职业见习或就业残疾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推荐职业见习或就业残疾人的《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

3)职业见习协议或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4)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推荐对象《参保个人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情况》原件及复印件。

(三)资金渠道

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核定的培训机构的推荐奖励,所需资金由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列支;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核定的培训机构的推荐奖励,所需资金由区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列支。

四、实施培训带教人员补贴

用人单位录用本市户籍残疾职工3个月内开展岗位培训,带教人员与残疾职工签订《师徒帮带协议》(样张见附件3)且带教期3个月以上的,给予带教人员带教补贴。

(一)补贴标准

补贴标准为每带教1名残疾职工每月补贴200元,补贴时间累计不超过6个月。 

(二)申请审批

用人单位应在新录用残疾职工培训前,向其社会保险参保所在地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出书面备案。在参加培训的残疾职工完成培训后,由用人单位向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并填报《上海市新录用残疾职工岗位培训及带教补贴申请审批表》(附件4)。

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同意并报区县残联批准后予以补贴。

(三)资金渠道

所需资金由区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列支。

五、调整本市残疾青年职业见习补贴标准

在市、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挂牌认定的残疾青年职业见习基地的残疾学员及带教人员,可申请相应补贴。

(一)补贴对象

具有本市户籍、持有《残疾人证》、年龄在18至35周岁的残疾见习学员及其带教人员。

(二)补贴标准

根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有关就业扶持政策补贴标准的通知》(沪人社就发〔2012〕36号)规定,残疾青年职业见习补贴标准调整为:

1.见习学员生活费补贴标准为当年城镇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80%,补贴时间不超过6个月。补贴标准根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青年职业见习生活费补贴标准同步调整。

2.见习带教费标准为每带教1名学员每月200元,补贴时间不超过所带教学员生活费补贴领取时间。

(三)申请审批

残疾青年职业见习基地按见习期,向核准该见习基地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1.本期残疾学员见习经费申请报告;

2.学员名册;

3.见习期间学员补贴发放凭证复印件;

4.见习基地开具的符合规定的收款凭证原件。

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同意并报区县残联批准后予以补贴。

(四)资金渠道

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认定的残疾青年职业见习基地的补贴所需资金,由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列支;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认定的残疾青年职业见习基地的补贴所需资金,由区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列支。

六、其他

(一)区县残联应认真审核各项审批材料,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对审批过程中营私舞弊、滥用职权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二)各级残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应加强对补贴资金的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骗取补贴资金的,由资金拨付部门负责追回资金,并上缴国库。

(三)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实施。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规定,以本通知为准。

特此通知。

 

附件:

1.上海市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申请审批表

2.上海市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推荐残疾人奖励申请审批表

3.师徒帮带协议(样张)

4.上海市新录用残疾职工岗位培训及带教补贴申请审批表

 

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财政局

2014年6月16日


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室          2014年6月1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