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日制普通中高等院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人数核定的操作细则
发布时间:2014-06-30

关于全日制普通中高等院校残疾人毕业生

就业人数核定的操作细则

 

根据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三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全日制普通中高等院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促进工作的通知》(沪残联〔2014〕94号)规定,为规范相关操作,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特制定如下操作办法。

一、实施对象

本市辖区范围内,分散安排全日制普通中高等院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的用人单位。

1、用人单位是指本市辖区范围内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企业和民办非企业等用人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非正规就业组织、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除外)。

2、全日制普通中高等院校残疾人毕业生是指具有本市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在法定就业年龄内(年满16周岁及以上),毕业未满5年(含5年)的全日制研究生、普通本专科、普通中专、职业高中残疾人毕业生(以下简称中高等院校残疾人毕业生)。

二、申请条件

用人单位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为中高等院校残疾人毕业生提供明确的工作岗位,与其签订一年(含)以上的劳动合同,并安排其就业;

2、支付中高等院校残疾人毕业生工资水平不低于本市同期最低工资标准,且为其按规定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

3、无侵害残疾职工劳动权益的行为;

4、按规定申报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三、中高等院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人数计算办法

在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核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职工人数时(含超比例奖励人数计算核定),用人单位每安排1名中高等院校盲人(视力残疾一级、二级)毕业生就业,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间,按3名残疾职工计算;用人单位每安排1名其他残疾等级、类别的中高等院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间,按2名残疾职工计算。

中高等院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人数计算公式为:

上年度中高等院校盲人(视力残疾一级、二级)毕业生实际缴费月数×3÷单位年度缴费月数;

上年度其他残疾等级、类别中高等院校残疾人毕业生实际缴费月数×2÷单位年度缴费月数。

四、申请时间

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应在每年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残疾人职工人数的规定时限内,向其社会保险参保所在地的本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

五、申请材料

用人单位提出申请时需提供以下申请材料(原件经审核后返还,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1、《单位残疾职工名册》和新增残疾职工的《残疾人证》原件、复印件;

2、 全日制普通中高等院校残疾人毕业生居民身份证、学历证书的原件、复印件;

3、安置全日制研究生、普通本专科残疾人毕业生的,需提供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出具的大专及以上学历的《学历鉴定证书》原件、复印件;安置全日制普通中专、职业高中残疾人毕业生的,需提供毕业学校出具的《学历证明》原件、复印件;

4、全日制普通中高等院校残疾人毕业生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5、全日制普通中高等院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对应期间月工资发放凭证复印件;

六、审批流程

对材料齐全的申请,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场进行审核,与《残保金管理系统》中的数据进行认真比对后录入电脑,并由复核员进行复核,确认无误后向单位出具《残疾人分散安排就业申报核定通知书》、《上海市分散安排残疾人就业申报残疾职工核定明细表》、《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奖励通知书》(加盖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公章)。

单位经办人须在《残疾人分散安排就业申报核定通知书》、《上海市分散安排残疾人就业申报残疾职工核定明细表》、《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奖励通知书》上签字确认,单位申请所涉及的相关纸质文档均须存档备用。

对材料不齐全的申请,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不予受理,并当场告知申请单位,同时退回申请材料。 

七、其他

1、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认真审核各项审批材料,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对审批过程中营私舞弊、滥用职权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或法律责任。

2、中高等院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人数计算办法,始于用人单位与中高等院校残疾人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止于中高等院校残疾人毕业生劳动合同终止或毕业满5年(以两项条件中先届满者为准),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

3、本操作细则自2014年1月1日起实施(劳动合同的存续期自2013年1月1日起计算)。

 

 

 

上海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

2014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