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重残无业人员养老补助业务流程
发布时间:2014-01-10

一、项目名称

城镇重残无业人员养老补助

    二、政策依据

《上海市城镇重残无业人员养老补助办法》(沪残联办〔2004〕169号)

三、对象范围

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年满16周岁、不足49周岁,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符合本市重残无业人员标准并享受城镇重残无业人员生活困难补助的人员。

四、申请和审批程序

 1、申请人凭本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身份证、

户口簿原件、复印件及一寸照片两张,到户籍街道(镇)残联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上海市城镇重残无业人员养老补助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申请、审批表》),一式二联。

2、街道(镇)残联对相关申请材料初审,作出初审意见、签章,报所在区(县)残联审批。

3、区(县)残联对街道(镇)所报的材料进行审核,核准后,为其办理登记手续并建立个人养老补助账户。

4、申请人经区(县)残联审批后,每月缴纳养老补助费25元。

5、参补人员缴费满5年以上(含5年)且年满50周岁的,由市残疾人劳动服务中心核定后,发放上海银行储蓄卡,按月领取养老补助金。

6、参补人员在缴费期间发生跨区转移时,凭户口薄到转出户籍区(县)残联办理户籍转出手续;区(县)残联同时为其办理养老补助转出手续,打印《转移单》。

7、转移人员凭《转移单》及身份证到转入区(县)的所在街道(镇)办理养老补助账户转入手续。

8、参补人员在缴费期间如有就业、死亡、自愿退出的,本人或其监护人到所在地街道(镇)办理退补手续;一次性退还个人缴纳部分的本息给其本人或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9、参补人员在享用期间死亡的,其家属或其监护人到所在地街道(镇)为其办理账户终止手续;一次性退还个人缴纳部分的余额本息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10、区(县)残联于每月25日(月处理)至该月底前,将本区(县)城镇重残无业人员缴纳的养老补助费划入市残疾人劳动服务中心指定的专用账户。

11、该项目发生业务变更时,区(县)残联应及时在《上海市城镇重残无业人员养老补助管理系统》中做好相关业务的变更操作,以保证数据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