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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申请本市小型微型企业免征残保金注意事项
发布时间:2017-09-04
2017年申请本市小型微型企业免征残保金注意事项
自2017年起,依据《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关于对本市小型微型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通知》(沪残联〔2015〕119号),本市小型微型企业扩大免征范围:
一、调整免征范围后,符合免征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是指2015年1月1日(含)后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在职职工年平均人数30人以下(含30人),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本单位上一年度在职职工平均人数1.5%的小型微型企业。免征期限,是指工商注册登记未满36个月的小型微型企业,可在剩余时期内按规定免征残保金。
二、符合免征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应在每年征收残保金申报残疾职工人数的规定时限内,向参加社会保险所在地的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出免征申请。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小型微型企业免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请表》(加盖公章);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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