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促进残疾人大学生就业安置工作的(试行)通知(本市)
发布时间:2008-06-04
沪残劳服〔2007〕14号
各区县残疾人劳动服务所(中心):
为更好地帮助残疾人大学生解决就业问题,真正发挥残疾人大学生的聪明才智,各区县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应将残疾人大学生就业安置工作作为就业工作的重点,对残疾人大学生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开展职业指导,做好就业推荐工作。同时,鼓励社会单位吸纳残疾人就业和各类社会职介机构关心帮助残疾人就业,根据《残疾人就业条例》“为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提供必要的支持。”,拟对本市户籍的残疾人大学生在首次就业安置中给予扶持,通知如下:
一、补贴办法
1、对用人单位录用残疾人大学生并符合以下条件的,按单位录用的残疾人大学生人数给予用人单位为期6个月的培训费补贴600元/人/月。
(1)用人单位与残疾人大学生签订一年或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2)用人单位须为残疾人大学生提供工作岗位,并与单位其他职工实行同工同酬。
2、对经社会各类职介机构推荐,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大学生就业并符合上述第一条两款条件的,按实际推荐就业的残疾人大学生人数给予该职介机构一次性补贴1000元/人。
二、补贴申请程序
1、残疾人大学生就业满6个月后,用人单位可向所在区县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申请补贴。
(1)用人单位申请培训费补贴的,持以下凭证的复印件向其所在区县的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提出申请:
①残疾人大学生的残疾人证;
②残疾人大学生的《劳动手册》;
③用人单位与残疾人大学生签订的劳动合同;
④用人单位为残疾人大学生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缴费清单。
2、社会各类职介机构申请一次性补贴的,持以下凭证的复印件向其所在区县的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提出申请:
①残疾人大学生的残疾人证;
②用人单位与残疾人大学生签订的劳动合同;
③用人单位与职介机构签订的服务协议;
3、用人单位或职介机构提出申请,区县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审核并报区县残联批准后,将补贴经费拨付用人单位或职介机构。区县支付后,凭《区县残疾人大学生首次就业培训补贴结算表》(附后)和《区县残疾人大学生首次就业一次性补贴结算表》(附后)于次年7月一次性向市残疾人劳动服务中心结算。
三、资金来源
上述残疾人大学毕业生就业安置补贴经费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并由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全额承担,从2007年起列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促进就业工作项目预算。
本通知自2007年 4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附:《区县残疾人大学生首次就业培训补贴结算表》(样张)
《区县残疾人大学生首次就业一次性补贴结算表》(样张)
上海市残疾人劳动服务中心
2007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