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十四部门和单位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本市贫困残疾人工作意见的通知(本市)
发布时间:2008-06-04
二○○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沪府办〔2005〕1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市民政局、市教委、市农委、市人口计生委、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市卫生局、市医保局、市工商局、农业银行上海市分行、市慈善基金会、市残联《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本市贫困残疾人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本市贫困残疾人工作的意见
做好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满足他们物质、文化生活的基本需求,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是贯彻科学发展观、实施科教兴市主战略的必然要求,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76号)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本市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采取切实措施,解决贫困残疾人的基本生活需求
(一)切实搞好农村残疾人扶贫。要将农村残疾人扶贫工作纳入扶贫工作的总体规划,统一组织,同步实施。要切实落实残疾人扶贫开发的各项优惠政策和帮扶措施,结合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现代农业园区规划,对残疾人扶贫基地的选址、土地使用等给予优先考虑,逐步实现“一个乡镇建立一个残疾人扶贫基地”的目标。对残疾人扶贫基地贷款项目,要简化审批程序,优先落实贷款,适当给予贴息,并大力推行基地辐射、“公司加农户”等扶贫方式。要扶持贫困残疾人开展种植业、养殖业、小型加工业并提供免费培训,对各种经营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的支持性、延伸性服务。
(二)积极推进和稳定残疾人就业。继续实施《上海市残疾人分散安排就业办法》,大力推进残疾人分散就业,并加大扶持力度。对用人单位为安排残疾人就业所需设备、设施的改造费用给予适当补贴,对吸纳就业特殊困难残疾人的单位给予鼓励。要稳定残疾人就业,在推进国有资产重组和福利企业改制过程中,企业必须将有就业能力并有就业愿望的残疾职工安置上岗,依法保障残疾人就业。
各级政府要为残疾人就业创造条件,开发适合残疾人的就业岗位。通过政策支持,稳定和发展盲人保健按摩业。对残疾人申办个体工商户要提供方便,优先办理注册手续。鼓励残疾人从事个体经济和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并按国家规定予以享受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凡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结余的区县,对城镇贫困残疾人个体户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困难的,可给予适当补贴。
各有关部门要继续扶持和发展福利企业,落实国家对福利企业税费减免的政策。鼓励社会各方依法兴办福利企业,对福利企业生产的产品属于政府采购目录范围的,按同等优先的原则加以扶持。
各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切实做好残疾人的就业服务工作,拓展服务项目,完善服务功能,强化服务手段。建立残疾人求职信息网,为其就业提供专用信息平台。认真做好残疾人失业登记工作,并根据劳动力市场需求,开展形式多样的免费培训,使残疾人及时得到职业技能培训。
(三)切实将贫困残疾人纳入社会保障救助体系。认真执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按照分类救助的原则,适当提高重度残疾、一户多残等特困残疾人的社会保障水平。对经劳动能力鉴定中心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可按规定办理提前退休手续。将本市城镇地区无收入来源和生活保障的老年残疾人的生活补贴,纳入本市对老年人生活补贴的帮困计划。
扶助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残疾人纳入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将符合本市民政医疗救助和医保综合减负规定的残疾人,纳入本市民政医疗救助和医保综合减负范围。将符合条件的重残贫困无业残疾人,纳入市有关医疗帮困互助计划。
(四)营造智障人士平等参与的社会环境。2007年,本市将承办世界特殊奥林匹克运动会,要以此为契机,积极探索,建立以社区为载体,集培训、康复和从事简易劳动为一体的公益性助残活动中心,重点解决闲散在社会、无人照顾的智障人士的智力开发、康复、劳动技能培训后再就业等问题。各级政府要将智障人士融入社会“阳光行动”市政府实事项目列入社区建设规划,并纳入社区精神文明考核体系。
(五)增加资金投入,改善贫困残疾人住房条件。各级政府要切实采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有计划地改善贫困残疾人的住房条件。城镇贫困残疾人住房根据规定纳入政府廉租房体系,并优先实行实物配租。将农村贫困残疾人的危旧房屋纳入区县政府危房改造计划,优先予以解决。
(六)为贫困残疾人提供社区生活服务。要将残疾人基本生活需求纳入社区服务内容,充分发挥基层残疾人组织和社区残疾人助理员的作用,及时反映贫困残疾人的呼声和需求,为残疾人提供就近便利的服务。要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做好本市精神病患者在社区就近康复和照料工作。按照市建委2002年制定的《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城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各区县、乡镇政府要积极组织、落实社区精神病人日间康复机构的配套用房;按照《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社区精神病人日间康复机构的管理和运作经费,通过区县、乡镇政府,以及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精防经费、福利彩票公益金和社会捐赠等多渠道筹措解决;按照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二十二部门关于加快实现本市社会福利社会化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01〕34号)的规定,对社会创办的福利性质的社区精神病人日间康复机构,在建设用地、税收、城市建设、公用事业收费等方面予以享受有关优惠政策;贫困精神病人的服药问题,由福利彩票公益金资助解决。
二、加强康复工作,建立健全贫困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
(七)建立健全贫困残疾人康复工作扶贫机制。由财政、慈善基金、福利彩票公益金、残保金共同筹集贫困残疾人康复资金,完善贫困残疾人康复救助机制,保障贫困残疾人享有康复权利。根据残疾人康复需求,逐步加大康复救助力度,拓展救助项目。加大对适龄(0~7岁)残疾儿童的康复干预力度,针对残疾儿童的实际需求提供康复服务,并对贫困残疾儿童家庭给予康复训练补助。对因贫无法进入机构康复的残疾儿童,要落实专业康复机构提供上门服务。出台聋儿人工电子耳蜗安装救助政策、视力残疾人定向行走训练服务补助政策,建立贫困残疾人用品用具个性化适配制度。
(八)充分发挥社区卫生服务的作用,扩大残疾人康复服务受益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强化为残疾人康复服务的职能。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不断拓展康复工作领域,开展上门服务,扩大康复服务覆盖面,逐步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的目标。
(九)加强残疾预防,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和生殖健康水平。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整合各方资源,加大对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减少出生缺陷的研究和干预措施的支持力度,从源头上减少残疾发生率。提高婚前医学检查率,全面开展产前筛查和新生儿筛查,把对新生儿听力障碍、唐氏综合症智力障碍和大畸型的筛查、干预作为预先项目进行研究和实施。贯彻好“早发现、早诊断、早干预”方针,落实好残疾儿童首诊报告制度。
落实《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做好病残儿父母和残疾人员再生育的相关医学鉴定工作。重视已婚残疾夫妇和男性残疾人的生殖保健,注重避孕节育宣传服务的针对性,建立残疾人生殖健康档案,做到宣传上门、服务到人、药具到手,定期为残疾已婚妇女开展妇科检查并做好跟踪服务。搞好残疾人员性病、艾滋病预防知识的宣传。
(十)加快康复医学发展,提高康复医疗质量。要在高等医学院校开设康复专业,加强临床康复专业人才的培养。市康复医疗质控中心要进一步加强和健全康复医疗质量控制网络,扩大质控覆盖面,制定和完善康复治疗质控标准,有计划地组织医疗机构康复从业人员进行培训,加强质控指导和督查,建立相应的准入制度,提高康复医疗的整体质量。
三、落实扶残助学各项政策措施,保障贫困残疾人受教育权利
(十一)加大对贫困残疾学生的救助力度。继续开展“扶残助学春雨行动”,为贫困残疾学生和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提供助学帮助。教育部门要多渠道筹措资金,对在特殊教育学校就读的九年制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实施免费教育,免去他们在校学习期间的杂费、课本和作业本费、课外教育活动费等费用。
(十二)保障重残学生受义务教育的权利,积极发展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高等教育和成人教育。教育部门要对接受义务教育阶段的重残学生加强个别化教育。对无法进入教育机构的残疾儿童,要落实特殊教育机构提供“送教上门”等服务,并纳入学籍管理,切实保障他们受教育的权利。将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含普通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和成人教育纳入教育发展总体规划,在高校招生工作中,确保考试合格的各类残疾学生进入相应的高校学习。进一步完善“扶残助学春雨行动”,搞好高中阶段的贫困残疾学生、接受高等教育的残疾学生的助学,全面提高残疾人的学历层次。
四、加大保障力度,维护贫困残疾人合法权益
(十三)切实解决贫困残疾人权益保障的突出问题。按照国务院颁布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81号)和民政部发布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民政部令第24号)等的规定,积极配合救助管理站和慈善救助社做好流浪乞讨残疾人的救助工作。严厉打击利用残疾儿童进行乞讨等违法犯罪活动。对因征用土地、拆迁改造造成残疾人利益受损、生活困难等问题,有关部门要通过法律、行政等手段予以妥善解决。要加强对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的重大恶性案件的查处。要建立工作机制,畅通残疾人信访渠道,重视并认真解决信访中反映的问题。
(十四)加强法制宣传,为贫困残疾人提供法律帮助。加强残疾人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的宣传,搞好“全国助残日”活动,将经常性宣传教育与集中性宣传结合起来。在“东方法治网”的《问不倒法博士》专栏上,强化对残疾人的法律咨询。加强对残疾人保障方面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检查,建立全方位、多层次的残疾人法律服务体系,努力消除贫困残疾人在获得法律服务方面的障碍。依据国务院颁布的《法律援助条例》,进一步降低贫困残疾人法律援助的条件,放宽援助范围。各级政府要对贫困残疾人法律服务、法律援助给予经费支持;在诉讼、非诉讼中,相关职能部门要对有关费用予以减、缓、免,切实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各级司法部门要加强对有关工作的领导,使律师事务所、公证处、法律服务所充分履行法律援助义务,法律援助中心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为残疾人提供“优先、优质、优惠”的服务。
五、建立关爱帮助贫困残疾人的长效机制
(十五)充分发挥政府在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在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中发挥主导作用,做到四个纳入。一是感情纳入,要满怀对残疾人和残疾人事业的热爱之心、关爱之情投入工作;二是目标纳入,结合各自业务特点,把残疾人工作纳入本地区、本部门的发展规划、阶段目标和考核体系;三是资源纳入,充分运用本地区、本部门的设施、人力和技术等资源,为残疾人和残疾人事业发展服务;四是政策纳入,在制订和出台相关政策时,要主动考虑残疾人的需求,维护残疾人的权益,为残疾人和残疾人事业的发展提供政策支持。各级残联要积极协助贫困残疾人排忧解难。
(十六)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和支持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要积极探索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建设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的进程中,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支持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的新路子。要动员社会各界发扬扶残济困的传统美德和人道主义精神,广泛开展“一帮一”、“众帮一”、“单位包户”等各种形式的帮、包、带、扶等活动,不断拓展服务内容,创新服务形式,为残疾人送去更多的温暖。要举社会之力,为残疾人事业发展服务,不断拓展残疾人事业社会化的发展空间。各有关部门要制定相应的办法鼓励和吸引社会力量支持、参与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
(十七)探索建立扶助贫困残疾人的长效机制。各有关部门要切实了解掌握贫困残疾人的状况和需求,积极主动地制定并落实扶助贫困残疾人的政策措施,切实保护和实现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探索建立关爱扶助贫困残疾人的长效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