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本市盲人保健按摩机构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发)130423
发布时间:2013-12-05
沪残联〔2013〕48号
关于调整本市盲人保健按摩机构审批
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区(县)残疾人联合会: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要求,开办盲人保健按摩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层级由地方残联下放到区(县)残联实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批办法
凡本市开办盲人保健按摩机构,应向机构所在地区(县)残联提出申请,办理开办盲人保健按摩机构资格认定,再行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注册登记。
二、办理程序
(一)开办申请
1.申请人应向盲人保健按摩机构所在地区(县)残联提出开办申请,并填写《上海市盲人保健按摩机构开办申请表》(附件1)。
2.受理申请的区(县)残联应向申请人出具“盲人保健按摩”名称同意使用告知函。
(二)机构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1.申请人应凭“盲人保健按摩”名称同意使用告知函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机构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2.申请人所申请的机构名称需包含“盲人保健按摩”字样。
(三)申请《上海市盲人保健按摩机构资格认定证书》
1.申请人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后,应向核准机构预登记的区(县)残联申请《上海市盲人保健按摩机构资格认定证书》。
2.申请人申请《上海市盲人保健按摩机构资格认定证书》应提交以下材料(原件审核后返还):
(1)《上海市盲人保健按摩机构开办申请表》(附件2);
(2)全体投资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本人签字);
(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复印件;
(4)招用盲人按摩师劳动合同及其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复印件。
3.受理申请的区(县)残联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对符合规定的申请,向申请人出具《上海市盲人保健按摩机构资格认定证书》。对不符合规定的申请,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工商注册登记
申请人应凭《上海市盲人保健按摩机构资格认定证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三、其他
(一)本通知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
(二)本市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