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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本市小型微型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需注意的相关事项
发布时间:2016-06-30
申请本市小型微型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需注意的相关事项
一、2015年1月1日(含)后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在职职工年平均人数20人以下(含20人),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本单位上一年度在职职工平均人数1.6%的小型微型企业。
二、符合免征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免征36个月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三、符合免征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应在每年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残疾人职工人数的规定时限内,向参加社会保险所在地的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出免征申请。
四、单位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小型微型企业免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请表》(加盖公章);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政策依据:
《关于对本市小型微型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通知》沪残联〔2015〕1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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