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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概况

1994年《上海市残疾人分散安排就业办法》开始施行,残疾人分散就业是保障残疾人这一特殊困难群体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是经济体制向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换的必然结果,也是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主要渠道。

《办法》规定:“本市辖区范围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均须按本单位上一年度在职职工平均人数1.6%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应当按本单位上一年度职工工资总额1.6%的比例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就是根据《上海市残疾人分散安排就业办法》的相关规定而进行的一项常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