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进入上海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网站!无障碍浏览工具
我单位如安置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残疾人,可享有哪些优惠政策?
发布时间:2014-01-21
我单位如安置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残疾人,可享有哪些优惠政策?
答:根据《关于促进本市残疾人劳动就业的暂行办法》(沪残联办(2003)029号),有以下优惠政策:
● 处于就业年龄段中的年龄在男40周岁、女35周岁以上的,且经劳服机构多次介绍难以实现就业的残疾人,单位与残疾人首次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含一年)的,给予单位一次性补贴,标准为1000元/人。
●达到或超过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且继续吸纳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安排残疾人超过上一年度实有比例部分的残疾人,并与其首次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为一年以上(含一年)的,按本市城镇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计算每人每月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缴费额之和的100%补贴单位缴费部分,补贴时间为签订合同起至六个月止。
● 对新安置残疾人一次性达5人及以上的单位,确实需要为残疾人添置的特殊设备、设施费用给予一定补贴,标准为所需特殊设备、设施费用的50%,但补贴总额不超过5000元。
相关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