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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项目财务管理制度

为加强上海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公益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规范公益项目资金审批和拨付的工作流程,保证资助款项及时拨付到位,提高项目资金使用的有效性和公益性,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结合上海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公益项目,是指在符合上海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服务宗旨范围内,由基金会策划、发动、实施的社区公益项目。

第二条  项目款项的拨付按照批准后的预算经费、项目执行协议、制定拨款计划及拨款比例及项目进展情况分期分批拨付。

第三条  项目实行业务和财务双重监督,以预算为主线,提供项目实施的支撑资料。

1.首付款:合同、发票、预算、项目方案及相关资料、项目请款报告等。 

2.进度款:按照预算实施项目,重点提供首次拨款已执行情况的支撑资料。

3.尾款支付:提供项目决算报告、项目执行情况的支撑资料等 。

第四条  项目资助款项审批流程:经部门负责人审批签字、财务负责人核准签字、分管领导和秘书长签字同意后,出纳方可付款。

第五条  项目资助款项支付方式有:转账支票和网银转账。

1.经办人员在领取支票时,一律在支票领用簿上登记签字。经办人在领取支票后要妥善保管。

2.网银转账:经办人须提供详细的收款人开户名称、开户银行、银行账号、付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3.如果经办人提供的收款方开户名称、开户银行或银行账号等信息有误,造成款项无法拨付成功,财务部向经办人出具“重新拨款信息单”,经办人须重新核实并提供相关信息,经部门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签字同意后重新提交出纳进行拨付。

4.如果收款方的银行开户名有“财政专户”字样的,须在拨款申请中注明具体收款单位,避免对方相关银行由于具体收款单位名称不详,不能及时将款项转拨至收款方帐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