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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专项基金是指为爱心人士或企 业捐贈20万元以上而设立的专项公益基金,是上海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倡导实施的扶残助困助医助学助康行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可以成立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根据捐赠者意愿,设立_____基金,享有参与管理和监督的权利。

第二条 专项基金的资助管理遵循公开透明、尊重捐方意愿、体现资助效益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为加强和规范专项基金的资助管理,根据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和《上海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捐赠(试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基金筹集

第四条 基金来源:

(一)接受国内外法人和自然人的捐赠;

(二)组织开展专项筹资活动及开展合作项目募集资金;

(三)基金增值收益;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条 基金用途:

(一)为某-类贫困残疾人群或个人提供救助或资助;

(二)开展专项宣传推广和筹资活动;

(三)资助残疾人事业的学术交流和研究;

(四)其它方面的资助。

第六条 专项基金接受的所有捐款,上海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均开具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公益事业捐赠专用收据,捐赠人可据此享受相关的优惠政策。

第七条 专项基金接受的非货币形式捐赠,除捐赠人指定用途外,基金会可以对捐赠物品进行义卖或公开拍卖,所得款项计入该专项基金。

第八条 定向募集的捐助款原则上全部用于指定的捐助或资助的对象和项目,如捐款超过该捐助或资助对象和项目的实际使用费用,其结余部分计入专项基金,用于资助其他对象和项目。

第九条 捐赠人可以指定捐助对象,有权查询、监督捐款的使用情况。上海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对做出重要贡献的捐赠人给予宣传报道和授予荣誉。

第三章 基金管理

第十条 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为专项基金的决策机构,负责_____专项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以确保资助管理工作规范透明地开展。

第十一条 专项基金执行财政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和专项审计,每年至少一次向基金 管理委员会报告财务收支情况,并通过上海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官方网站、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基金增值必须在合法、安全、有效的前提下由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专项基金不做任何风险投资。

第十三条 依据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专项基金年度资助支出总额的10%作为上海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的项目管理成本。

第四章 申请程序

第十四条 符合条件的贫困残疾人或残疾人子女通过区县办事处可作为申请对象向专项基金申请资助。

第十五条 符合条件的贫困残疾人按要求以书面形式通过区县办事处向_上海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专项基金办公室提出申请,同时提交相关证明及资料。

第十六条 资助原则:

(一)量入为出原则:即根据接收捐款情况确定资助名额;

(二)有限资助原则:即以救助家庭、个人自救为主或资助对象自力为主,专项基金资助为辅,资助额视情况而定。

(三)一次资助原则:即除定向捐助外,原则上每个申请对象只安排一次资助。

第十七条 确定资助的名单和金额在上海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官方站 予以公布,并向申请人寄发《_____专项基金资助告知书》。

第五章 资助程序

第十八条

(一)审批

初审:专项基金对申请对象的申请资料进行初审,核实有关情况,对符合基本条件的申请报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

审批: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评审会议,根据资助原则对申请对象进行综合评审,确定资助对象。

(二)公示

获资助对象名单将在上海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官方网站进行公示。

(三)资助款划拨

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按相关规定将资助款划拨至进行资助项目实施的指定账户。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则由上海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则经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通过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