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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实施本市成年听力残疾人助听器适配补贴试行办法的通知
  • 各区残联、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本市成年听力残疾人助听器适配工作,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结合成年听力残疾人助听器适配工作实际情况,现将成年听力残疾人助听器适配补贴办法调整如下。

    一、适配对象

    享受补贴的残疾人应具有本市户籍,且有适配助听器需求、有口语交流能力,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持本市颁发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类别为听力残疾,以下简称“听力残疾人证”);

    2.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民兵民工证》(以下简称“各类伤残人员证”)。

    二、适配周期

    助听器适配周期均为5年。

    三、产品范围

    适配助听器品种参照《上海市成年听力残疾人常规类助听器适配品种目录》和《上海市成年听力残疾人补贴类助听器适配品种目录》,以上《目录》每年经政府采购公开招标确定。

    四、助听器技术服务机构

    每年经政府采购公开招标确定。

    五、补贴标准

    (一)常规类助听器适配

    常规类产品目录中的助听器对低保、重残无业对象免费适配,其他对象补贴助听器价格的90%。

    (二)补贴类助听器适配

    补贴类产品目录中的助听器对低保、重残无业对象补贴助听器价格的90%,其他对象补贴助听器价格的70%。

    六、适配数量

    每位适配对象在规定产品和适配周期内适配产品不得超过2台。

    七、适配流程

    (一)申请

    符合条件的成年听力残疾人可向其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残联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上海市成年听力残疾人适配助听器申请表》(附件1,以下简称《申请表》)(一式两份);

    2.残疾人本人听力残疾人证(各类伤残人员证)原件和复印件;

    3.低保、重残无业适配对象须提供低保、重残无业证明。

    (二)受理与审批

    街道(乡镇)残联接收申请材料后将适配对象的申请信息录入数据库进行后台比对,初审通过后报区残联复审;

    区残联及时完成适配对象的数据审核后,对符合要求的对象在《申请表》上盖章。

        (三)助听器验配

    1.适配对象持审批后的《申请表》,可自行到助听器技术服务机构选配助听器或根据区残联安排的时间到集中验配地点选配助听器;

    2.助听器技术服务机构在验配前将适配对象申请信息再次通过数据库进行比对,比对通过的对象给予助听器验配服务;

    3.适配对象根据验配结果选定助听器型号后,由助听器技术服务机构当场收取个人承担部分的产品金额,并向适配对象开具正规发票;

    4.助听器技术服务机构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助听器制作,并在发放前将助听器品名及序列号(机身编码)等信息录入数据库,发放助听器同时由适配对象在《申请表》上签字确认。

    (四)随访指导

    助听器技术服务机构为适配对象提供助听器适配后首月以每周为单位进行随访;次月起以两周为单位进行随访;自第四个月起,每月随访一次;自七个月起,每三个月随访一次;一年后,每年随访一次。服务内容主要为助听器佩戴适应性指导训练、佩戴情况记录以及助听器保养等知识的指导。

    八、工作职责

    (一)区残联

    1.负责本区成年听力残疾人助听器适配工作的组织实施;

    2.责本区成年听力残疾人助听器适配申请、数据库信息比对、审核及汇总工作;

    3. 负责本区成年听力残疾人助听器适配工作的检查、督导,将相关信息反馈给市残疾人辅助器具资源中心

    (二)市残疾人辅助器具资源中心

    1.负责建立全市成年听力残疾人助听器适配服务信息数据库;

    2.负责全市成年听力残疾人助听器技术服务机构招投标工作、结算经费、审核和监督等相关工作;

    3.负责对全市成年听力残疾人助听器适配服务督导,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检查。

    (三)助听器技术服务机构

    1.负责机构内提供服务人员的组织、培训工作;

    2.配合区残联做好成年听力残疾人助听器适配工作的组织实施;

    3.责验配前适配对象申请信息复核及发放前将助听器品名及序列号(机身编码)等信息录入;

    4.做好适配对象在验配后的康复训练指导以及助听器保养等知识的宣教;

    5.做好助听器在保修年限内的售后服务工作

    6.配合市、区残联对成年听力残疾人助听器适配工作的检查、督导及第三方机构核查。

    九、适配经费

    (一)凡在产品目录范围内的助听器补贴金额由市残疾人辅助器具资源中心承担,区残联不得对助听器适配个人承担经费予以补贴。

    (二)每月市残疾人辅助器具资源中心根据信息管理系统生成的月报表与助听器技术服务机构提供的《上海市成年听力残疾人适配助听器汇总表》(附件2)信息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由市残疾人辅助器具资源中心将补贴资金划拨至助听器技术服务机构。

    十、其他

    (一)市残联负责本市成年听力残疾人助听器适配政策的解释工作及本市成年听力残疾人助听器适配工作的监督。

    (二)本通知自2017年7月1日起实施,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规定,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上海市成年听力残疾人适配助听器申请表

          2.上海市成年听力残疾人适配助听器汇总表

     

     

                                 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

        2017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