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调整本市残疾人失禁护理用品配发政策(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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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残联、各有关直属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残疾人护理用品配发工作,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结合残疾人护理用品配发工作实际情况,现对本市残疾人护理用品政策调整如下。
一、配发对象
具有本市户籍、持本市颁发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一)因脊髓损伤致失禁的肢体残疾人(以下简称“脊髓损伤者”);
(二)重残无业的肢体残疾人失禁者;
(三)低保家庭中的肢体残疾人失禁者。
二、配发标准
(一)配发品种
纸尿片、纸尿裤、护理垫、护理替换巾,每年经政府采购公开招标确定,确定后目录另行发布。
(二)配发标准
经评估符合上述条件的对象,每个配发品种每天不超过4件,且每人每月实物配发金额合计不超过300元。
三、操作流程
(一)申请
凡符合配发条件的对象可到其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社(以下简称“辅具服务社”)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上海市残疾人失禁者护理用品配发申请审核表》(附件1,以下简称“《审核表》”)(一式两份);
2.残疾人本人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3.残疾人本人残疾人证原件和复印件;
4.本市重残无业、低保家庭中的肢体残疾人失禁者须提供重残无业、低保证明;
5.由监护人或代理人办理申请手续的,应当提供监护人或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代理人还应当提交委托书(样张见附件2)。
(二)受理和审批
辅具服务社接收申请材料后负责初审,并报区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中心(以下简称“辅具服务中心”)。
辅具服务中心应当及时组织评估专家小组为申请对象进行评估,评估专家小组对申请对象进行评估并填写《审核表》。
辅具服务中心根据专家评估意见进行审核。辅具服务中心将审核结果反馈至辅具服务社,辅具服务社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条件对象须告知不予配发的原因。
(三)数据录入
1.辅具服务社应及时把配发的护理用品品种、规格、数量等信息录入市辅助器具数据库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
2.辅具服务中心须及时审核相关信息。
(四)配发
辅具服务中心审核通过护理用品配发信息后,由政府采购公开招标确定的供应厂商(以下简称“供应厂商”)根据管理系统内的护理用品配发信息,按照服务协议要求予以配送。
(五)跟踪回访
区评估专家小组应每季度对配发对象进行跟踪回访,并将回访情况反馈至辅具服务中心。辅具服务中心将回访信息分别反馈至各相关辅具服务社和市残疾人辅助器具资源中心(以下简称“市辅具中心”)。
根据回访情况,如配发对象的护理用品品种、规格、数量等信息不变,则由辅具服务社在管理系统中予以确认;如确需调整的,由评估专家小组出具《上海市残疾人失禁者护理用品配发调整意见表》(附件3),经辅具服务中心审核同意后,由辅具服务社根据管理系统的信息进行调整配发。
四、经费结算
(一)经费筹集
护理用品所需经费由市辅具中心负责筹集。筛查、评估等工作经费由区辅具服务中心负责筹集。
(二)结算流程
每季度配发结束后,由管理系统生成报表。市辅具中心根据季度报表与供应厂商配发报表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由市辅具中心直接与供应厂商进行经费结算。
五、供应厂商
每年由政府采购公开招标确定。
六、其它
(一)市辅具中心不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和抽查,确保残疾人护理用品配发工作顺利实施。
(二)护理用品供应厂商如发现有违规现象,经核实后取消供应厂商资格,禁止参加下年度招投标。
(三)本通知于2017年1月1日起试行,原文件《关于开展脊髓损伤者护理用品配发工作的通知》(沪残康办[2012]38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护理用品配发工作的通知》(沪残康办[2016]10号)不再执行。
附件:1.上海市残疾人失禁者护理用品配发申请审核表
2.委托书(样张)
3.上海市残疾人失禁者护理用品配发调整意见表
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
2017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