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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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
1990年12月28日,1991年5月15日施行
残保法的立法宗旨在于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促进残疾人平等的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第二
章为康复,规定了残疾人康复工作的职责、指导原则以及组织实施、人员培养、用品用具供应等内容。
第13条规定:“国家和社区采取康复措施,帮助残疾人恢复或者补偿功能,增强其参与社会生活的能力。”
第14条规定:“康复工作应当从实际出发,将现代康复技术与我国传统康复技术相结合;以康复机构为骨干,社区康复为基础,残
疾人家庭为依托;以实用、易行、收益广的康复内容为重点,并开展康复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应用,为残疾人提供有效的康复服务。”
第15条规定“残疾人教育机构、福利企业性质事业组织和其他为残疾人服务的机构,应当创造条件,开展康复训练活动。”
“国务院和有关部门分阶段确定康复重点项目,制定计划、组织力量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