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残疾人教育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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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 中国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1994年8月23日
第2条规定:“实施残疾人教育,应当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并根据残疾人的身心特性和需要,全面提高其素质,为残疾人平等参与
社会生活创造条件。”
第11条规定:“残疾幼儿的教育应当与保育、康复结合实施。”
第12条规定:“卫生保健机构、残疾儿童的学前教育机构和家庭,应当注重对残疾幼儿的早期发现、早期康复和早期教育。”《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2005-08-01
颁布 上海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 1993年2月6日修正 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 1999年7月12日
上海市实施办法是根据残保法制定的本市地方性法规,第三章康复规定了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的职责,康复费用的承担原则,康复机
构的建设和专业人员培训等内容。
第13条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有计划的在综合性医院设立残疾人康复医学科(室),举办必要的专门康复机构,开展康复医疗
与训练、科学研究、人员培训和技术指导工作,并充分发挥现有康复设施的作用。”
第14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街道、乡、镇发展精神残疾和智力残疾工疗站、残疾儿童日托站、残疾人活动室等福利设
施。”
“卫生、民政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应当组织和指导城乡社区服务网,医疗预防保健网、残疾人家庭和其他社会力量,开展社区康复
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