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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
  • 颁布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      20011228

    作为全国首部地方性精神卫生法规,它规定了精神卫生工作的工作职责、指导原则、心理健康咨询和精神疾病的预防、医疗看护、精神疾病的治疗、精神疾病的康复、法律责任等内容。

    7条规定:街道办事处和有条件的镇(乡)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社会福利性质的工疗站、日托康复站(以下统称社区康复机构),为精神疾病患者提供就近康复的场所。

    39条规定: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建设、改造和管理社区康复机构的费用,财政部门应当给予支持;残疾人就业保障

    金中应当列支一部分予以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