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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关于印发《市残联党组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市残联党组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深入推进市残联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根据《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印发〈关于落实党委主体责任,进一步做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意见〉的通知》(沪委办发〔2014〕20号)要求,现就市残联党组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增强领导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意识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着眼于新的形势任务,把全面从严治党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内容。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加强党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指出,落实主体责任,关键是要把党的领导落到实处,各级党组织要牢固树立不管党就是严重失职的观念,在工作的方方面面体现党的领导。《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3—2017年工作规划》明确指出,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必须在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全党全社会一起抓,各级党委要承担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主体责任。坚决落实好党委的主体责任,是加强反腐败体制机制创新和制度保障的重要举措,对于健全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推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市残联党组要站在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切实承担起抓党风廉政建设的主体责任。党组书记要牢固树立“不抓党风廉政建设就是失职”的理念,增强抓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意识,进一步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组织领导。要组织班子成员认真学习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等会议精神,认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党的建设的重要论述,领会和把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深刻内涵和具体要求,自觉地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来。同时,对党风廉政建设要做到常研究、常部署,常督促、常检查,真正把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放在心上、扛在肩上、抓在手上,当好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者、组织者、执行者,切实承担起从严治党、推进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党组其他成员要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切实负起领导责任,一级抓一级,做到守土有责,共同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落实到位。

二、明确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主要内容

(一)防范选人用人中的不正之风,着力选好用好干部

1.优化用人标准。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正确用人导向,选好用好干部。认真贯彻落实《干部任用条例》,以加强个人品德和工作实绩考察为重点,完善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的措施方法。合理界定参加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的范围。科学确定权重比例,全面衡量得票与实绩,防止简单以票取人、当老好人、拉票贿选等问题。

2.强化用人把关。充分发挥党组在干部选拔任用中的领导把关作用,坚持多渠道、多层次、多侧面考察干部,全面、历史、辩证地看待干部;强化党组、分管领导和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选拔任用中的权重和干部考察识别的责任,把党管干部原则落实到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各项程序和具体环节之中。同时,要强化廉政审查把关,充分听取机关党委、机关纪委的意见。

3.强化用人监督。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用记实制度和拟提拔干部廉政报告制度,落实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一报告两评议”、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制度,严肃查处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问题。落实领导干部廉政谈话、提醒谈话、诫勉谈话制度,加强干部专项审计和任期审计,做到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干部选任工作中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确保用人权的正确行使。

4.严查用人腐败。严格执行干部选任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坚决整治跑官要官、买官卖官、拉票贿选等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对群众反映的用人不正之风和用人腐败问题要及时核查,依纪依规严肃处理,努力形成风清气正的用人环境。

(二)持之以恒地深化作风建设,着力防范和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

1.坚持常抓不懈。巩固“三严三实”专题教育成果,防止已整改的问题出现反弹或回潮。紧紧扭住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放松,持之以恒地推进纪律作风建设,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行为,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坚持从小事抓起、从细节入手,针对新出现的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适时组织开展专项治理,切实解决各种形式的“四风”问题。

2.坚持以上率下。党组成员要带头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带头反对“四风”,认真贯彻落实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定,凡要求党员干部做到的,自己要带头做到。要严格执行公务接待制度和领导干部生活保障制度,坚决反对任何形式的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做公私分明、克己奉公、严格自律的表率。

3.强化制度约束。结合落实“三严三实”专题教育活动的整改工作,建立健全作风建设长效机制,着力解决公务用车、公款出国出境、办公用房、职务消费、兼职等问题,坚决查处违规收送礼金、有价证券、会员卡、商业预付卡等行为。督促党员干部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以及公务接待、公务出差管理办法等制度规定,坚决刹住公款吃喝、公款送礼、公款旅游等不正之风。健全查纠“不严不实”工作机制,坚决查处发生在群众身边的以权谋私问题,防止和纠正损害群众利益、伤害群众感情的行为。

(三)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着力从源头上防治腐败

1.认真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制2013—2017年工作规划》。制定实施办法,把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做到党风廉政建设与行政业务工作同步部署、同步落实、同步检查、同步考核。

2.强化对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监督。落实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谈话和诫勉、询问和质询、信访处理、特定问题调查等监督制度,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

3.落实党内监督制度。认真落实党组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述职述廉、民主生活会、个人事项报告等党内监督制度。督促党组成员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财经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

4.支持纪检监察部门查处违纪违法问题。重视机关纪委组织建设,加强纪检干部培养使用,支持机关纪委依纪依法查处腐败问题,为他们充分履行监督职责创造良好的条件和氛围。

(四)党组主要负责同志要管好班子带好队伍当好廉洁从政的表率

1.完善党组中心组学习制度,抓好科学理论武装、理想信念教育和党性党风党纪教育;认真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严格执行领导班子议事规则与决策程序,严肃党内生活,落实领导干部双重组织生活、民主评议党员等制度,提高党内生活的质量,切实管好班子。

2.坚持对党员干部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完善干部教育管理制度,切实带好队伍。

3.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带头按照“三严三实”要求,严以修身、严以用权、严以律己,率先垂范,以上带下,切实当好廉洁从政的表率。

三、完善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保障机制

(一)明确责任划分。市残联党组要切实担负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党组书记要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第一责任人的政治责任,负责领导、组织市残联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抓好对中央、市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重要会议精神和文件的学习贯彻,监督党组其他成员廉政勤政、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落实党内监督各项制度。要定期听取机关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的汇报。对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党组其他成员要根据工作分工承担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责任,领导并监督分管部门和单位落实市残联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部署,督促分管部门和单位严格遵守廉洁自律规定,认真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发现分管部门和单位廉洁自律方面存在问题时,应及时提醒并纠正。严格遵守廉政准则和中央关于执行党的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的要求,每年定期听取分管部门和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的汇报,并提出加强和改进的具体要求。机关党委、机关纪委要协助党组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督促机关各部门和各直属事业单位认真落实惩治和预防腐败工作任务。

(二)强化工作措施。

1.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学习研究。党组要坚持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作为一项政治任务,作为加强市残联系统党的建设的重要内容,定期召开专题会议,学习中央、市委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分析市残联党风廉政建设形势,研究党风廉政建设规划,部署党风廉政建设任务。

2.建立并落实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报告制度。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个人事项报告和请示报告制度,在涉及重大问题、重要事项时必须按规定请示报告。党组每年定期向市委和市纪委书面报告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情况,党组书记每年定期向市委和市纪委书面报告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的情况。

3.坚持落实“一岗双责”。党组书记要带头遵守党纪国法和廉洁从政规定,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严格按照制度和程序办事;敢于负责、敢于担当,督促党员干部廉洁从政,履行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敢抓敢管、敢于批评,坚决纠正不良风气和违纪违法问题。督促班子其他成员按照“一岗双责”要求,加强对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承诺制,市残联每年定期组织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一级抓一级,层层传导压力,督促各级领导干部认真落实“一岗双责”。

4.健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考核评价机制。自觉接受上级有关部门对市残联党组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监督检查。每年结合年度党建责任制检查考核,对机关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党政负责人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的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5.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完善并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办法,建立对党员干部发生重大腐败案件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实行“一案双查”的工作机制,对不抓不管导致不正之风长期滋生蔓延或对屡屡出现重大腐败问题不制止、不纠正、不报告的,既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又要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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